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家的理论与实践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一、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一)有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二)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三)“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四)“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法家思想促进秦国强大,也导致秦国灭亡。“秦国统一六国,是在商鞅变法的那一天就注定了;然而,秦二世而亡,也是在那一天就决定了。”一、秦国法制的考察 秦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一直备受后世人们的关注。商鞅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并且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在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在经济方面,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受到限制。在农业方面,废除井田制。在法律方面,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的法令,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在奖励方面,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特别注重奖励军功(“日斩一首者爵一级”)。自孝公以后及赢政统一中国,秦的历代国君遵循商鞅变法的体制,奉行法家思想,秦的国力不断壮大。李斯在谏逐客疏也曾盛赞商鞅变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可见商鞅变法为秦国一统华夏奠定了良好的统治基础。秦在内政外交上奉行法家思想,以法治国。秦法制的特点是:“法令由一统”。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法令出一”,全国法律统一,司法统一。法网严密。加强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以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重刑主义。商鞅曾说:“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这种“以刑去刑”的指导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根据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偷采别人的桑叶,即使不满一钱,也要被罚服三旬的徭役,足见秦律对盗窃罪惩罚之重。秦王朝建立后,更是把严刑峻法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一百五十年来,法家思想牢牢地成为秦国统治集团的指导思想,在这种理论之下,秦国历代统治者不以王道而专务霸道,不以仁德布天下,而专以刑杀立威。秦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不知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越演越烈以至于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公元前209年,在大泽乡(现在安徽宿县西南),一群无法生存的人们在陈胜和吴广的率领下揭竿而起,被迫反抗秦王朝的暴政。 三年后,强大的秦王朝就被风起云涌的起义浪潮所淹没了。 二、秦国法制的教训 从战国时期的强秦,到赢政统一中国,法家是悲情的。秦灭东方六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家的作用还是应该得到肯定的。但法家理论把秦帝国锻造成为一个对内疯狂镇压,对外野蛮扩张的战争机器,一百五十年来这部机器高效率地运转着,将秦帝国推上了历史的巅峰,也将他带入了谷地。法家思想帮助秦国摧毁了六国,但最终也导致秦国摧毁了自己。秦国法制的教训是深刻的。(一)立法指导思想歪曲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君子不可信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与人之间都是相互利用的关系,人的本性就是趋利而避害。君主应用赏罚为二柄,法(法度)、术(权术)、势(威势)相互为用,用法度来约束臣民,用权术来诱导臣民,用威势来震慑臣民。要禁事、禁言、更要禁其心,从而使百姓遵守法律则天下太平。法家主张国家要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以赏罚为手段奖励耕战,为此要把老百姓其它所有生路都堵死,使“天下之利系处于一孔”。在秦的法制体系中,法家的“法治”将君主利益置于核心地位,将法作为君主治理百姓的“工具”。因为法律规范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强制力,所以君主以法治国比用道德教化更具效力,可操作性也更强。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都将法比喻成“虎笼”,将百姓比喻为“虎”。在他们看来只有法才能制服百姓,使百姓俯首帖耳,服从统治。因此,法家所竭力提倡的“法治”的目的就是用完备并具有强制力的“法制”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从法律中获取最大利益者只能是君主,官僚贵族根据社会等级的差别亦从法律中获取不同的利益,而广大平民社会中最广大的阶层从法律中所得到的只是或几乎只是义务。(二)“恶法亦法”商鞅变法只要求法有效,而不追求“良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在以暴易暴,以恶治恶,以严刑峻法梳理天下的指导思想下,不合理的法律制定的越多越细,就意味着犯法的人也就越多,犯法的人越多,法律越没有尊严,越没有可操作性,而国家在执法的过程中反而会使社会矛盾扩大化尖锐化,激起仇恨与逆反威胁自身的统治。陈胜、吴广因大雨耽误行程,按律当死,这个“律”由此可以推断出不是“良律”。这个“律”以处极刑威吓民众迫其守法,但却因其规定残酷无情导致陈、吴向“恶法”挑战,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三)法律万能自秦孝公以来,秦国实行了依法治国的国策,事皆决于法。历代秦国国君坚持严酷无情的法家思想,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内修政理财以储军国之资,外开疆辟壤与列国争衡,以赏罚为二柄,彻底地动员了倾国之力,投入到战国时代规模宏大而惨烈的兼并战争中。自秦孝公起至秦统一天下的一百五十余年的时间里,秦国被称为“虎狼之师”的秦军与东方列国大小百余战,共计歼灭六国军队一百五十余万。在“伏尸百万,流血千里”的大战场上,冷血的秦人踏着六国之人的尸骨与鲜血走上了统一之路。在秦国所向披靡的兼并战争中,秦统治者更坚信了法律的作用。客观地讲,秦依法治国策略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秦历代统治者迷信法律,从秦简所记的部分秦律来看,秦朝法律的完善严密程度超出了专家们的想象,秦律中不仅有犯罪及其所应受到的惩罚的规定,而且也有调整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方面的规定。甚至在当时就有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细致的规定。秦统治者对儒家的“以善劝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想嗤之以鼻,忽视、排斥道德的作用,谓有法律可以无道德,谓有法律而不许复有道德。秦赢政推崇法家思想,排斥各种学说,焚书坑儒,以愚天下之民而达极至。(四)法律制度僵硬对于只拥有500万人民,据有关中、巴蜀一隅之地的秦国来说,实行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有效控制全体人民,集中全部国力,以对抗甚至消灭其他诸侯,这在秦国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是很合适的。然而在消灭了全部诸侯,统一了相当于原来国土面积10倍大小的九州之地,控制了散布着无时无刻不在想着复国报仇的六国旧贵族余孽的2000万以上的民众以后,情况变得相当复杂,再用原来的体制来控制全国以求国泰民安,已经无异于缘木求鱼了。然而,秦统治者对这种变革视而不见,并继续将法家体制推向了极至。“兵不弭,必将自焚”,持续拧紧的发条,终究有一天会嘎然而断的。最终,统一了中国的秦王朝历经十五载后便寿终正寝。这充分证明了秦所遵循的法家体制只适合并天下,而不适合治天下。贾谊在过秦论中云:“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此言中的。其实,治理国家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孟子曰:文武之道,一张一驰。儒法两派观点尽管相互对立,但对统治者而言两者应兼收并蓄,相互补充,而不可相互替代。一个政权要想长治久安,统治者往往儒法并用,外儒内法,表面宣扬儒家思想,暗中使用法家手段。秦以后的王朝吸取秦朝法制的教训,采用了“王霸杂用”的治国方略,也就是儒家和法家的结合,具体分工就是儒家麻醉人民,法家镇压反抗。但法家思想于今,也有可鉴借处。如“废私立公”的追求,在这点上,所有法家人物都达成了共识。法家的这种观点曾把我们民族的“利他”精神,推到了最高位置,对后世及现在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我们自应正确重申其价值。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思想有天壤之别。真正的法治以制定“良法”为基础,以维护权利为根本,而法家将法作为治民之具的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我们在完备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更要注重现代法治精神的培养,以清除、杜绝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营造社会的和谐气氛。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