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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出台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确定了此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一,实行四分开:政府与企业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分开,新旧财务账目分开;二,完善粮食价格机制,实行粮食顺价销售。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了农业基础地位,推动粮食生产迈上了新的台阶,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迈出较大步伐,在全省、全国率先实行了粮食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分开的购销管理体制; 建立了稳定的粮油储备体制和相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等;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搞好市场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存在的矛盾日益突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滞后,人员过多,管理不善,经营费用高; 粮食流通不畅,粮食价格和市场体系不完善; 亏损和挂帐增加,财政负担加重。这些问题如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必将影响粮食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影响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四分开一完善”的改革思路,切实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机制,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理顺粮食价格机制,减轻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政企分开,责权分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粮食流通体制。二、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一)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粮食企业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市及各市(区)粮食局与粮食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所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所)都要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粮食局与粮油总公司“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机构设置的市(区),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将经营性的粮油总公司与粮食局彻底脱钩。市及各市(区)粮食局作为政府粮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管理和宏观调控。(二)各市(区)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要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分,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并有必要的资本金。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其他分离出来的粮食企业一律划入相应的商业银行。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后,另行下达。(三)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承担粮食购销的主要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四)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部门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逐步压缩一半左右。对下岗人员要纳入市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新办粮食企业和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三、完善粮油储备体系,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一)市及各市(区)地方粮食储备计划,由市政府根据非农业人口及市场调控需要,以不低于半年的储量予以安排。青岛市区20万吨小麦周转储备计划不变。鉴于市区从今年7月1日起,不再向居民定量、限价供应食油,对市区食油储备规模由3000吨调减为2000吨。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费用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和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补贴。(二)加强粮食仓储建设和现有仓库维修。市及各市(区)要高度重视粮库建设和维修工作,增加对仓储设施建设的投入。用于粮食仓库建设和维修的费用,市及各市(区)两级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采取分期分批投入资金的办法进行仓库建设和维修改造,以保证我市粮食总量平衡和储备的需要。四、稳定粮食定购和调拨计划,实现粮食总量平衡(一)市及各市(区)在粮食流通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市政府负责全市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主要责任是:制定全市粮食中长期发展规划; 搞好全市粮食总量平衡; 保证粮食市场供应,保持市场和粮价基本稳定; 落实国家和省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筹措和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 管理粮食风险基金; 搞好市内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指导粮食企业搞好收储、供应和经营业务。各市(区)政府的主要责任是:抓好粮食生产,合理调整品种结构,增加粮食总供给; 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 落实国家和省、市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搞好粮食企业扭亏增盈; 搞好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储粮安全。(二)调整粮油定购政策。1998年度全市粮食定购任务和定购粮调拨计划维持去年水平不变。各市(区)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和定购粮调拨计划。产销区之间要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实现粮食供需平衡。从1998年开始,取消油料定购任务。(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全市粮食生产发展和调控市场的需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比例配足配齐,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按保护价收购粮食需要支付的补贴、为平抑粮价抛售地方储备粮可能发生的补贴。五、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一)搞好新老财务挂帐的清理核实工作。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 62号)的规定执行。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认真清理,制定消化方案,报省政府审核确认。对核定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一律纳入专户管理,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挂帐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 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纳入消化计划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其本金由各级政府统一筹措,从1998年7月1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消化。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如出现亏损,不允许再挂新帐。(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严禁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继续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责任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油所需资金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足额还贷”的办法供应和管理。粮油调销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各级政府、部门和粮食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用收购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多种经营。如有违犯,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已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区别情况,结合粮食财务挂帐情况进行清理,落实还贷责任,限期归还。(三)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六、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为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机制,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定购价、收购保护价、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使粮价保持在一个合理区间。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一)严禁非国有粮食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市(区)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二)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三)收储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四)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不准低价亏本销售粮食。顺价销售办法和具体价格水平,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发。对低价亏本卖粮,造成严重损失的粮食企业,要坚决查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五)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六)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批发企业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要严肃查处。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积极稳妥地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尤其要把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作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199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与流通。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当前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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