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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许可)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 费 依据和标准承办单位办理期限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核发行政许可第八条: 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2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行政许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3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审核行政许可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 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局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4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线路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林及平整土地的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文广局窗 口广电局广播电视条例第12条: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电缆二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之后,方可进行。5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烧荒活动的许可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3条: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6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抗美援朝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许可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20天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设备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到设备,或者丰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7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广播电视设施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许可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8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8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道路内兴建工程的许可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9条:确需在已有的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道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9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行政许可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条10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及终止备案行政许可电影管理条例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电影改选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11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备案行政许可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2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节目播映备案行政许可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3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的备案行政许可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广电局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由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并由审批机关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行政许可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政府网站社会长期不收费文广局窗 口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广电局行政职权条目(行政处罚)序号项目名称类别实 施依 据公 开形 式公 开 范 围公 开时 间处 罚种 类承 办单 位办理期限1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行政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政府网站社会长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文广局窗 口即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等行政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府网站社会长期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文广局窗 口即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3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等行政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网站社会长期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文广局窗 口即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4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演员 体违反规定,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演员违反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在 2 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等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政府网站社会长期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广局窗 口即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政府网站社会长期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广局窗 口即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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