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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人文200841号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组织部北京市平谷区人事局关于规范大学生村助理借用工作的通知各镇(乡)、兴谷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实现村村有大学生目标的实施方案(京组发200516号)和北京市平谷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平谷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京平引领发20062号)精神,结合全区大学生村助理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平谷区大学生村助理借用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大学生在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期间,区直单位和镇(乡)机关原则上不能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从严掌握,且事先须经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借用大学生村助理原则上应从工作满两年及以上的大学生村助理中挑选,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需要延长的须重新办理借用手续。二、区直单位、镇(乡)机关借用大学生村助理,须先征得大学生村助理所在的行政村、镇(乡)党委同意,由镇(乡)党委履行审批程序,填写平谷区借用大学生村助理审批表,并附借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三、区直单位和镇(乡)机关借用大学生村助理工作,原则上采取跟班学习形式。大学生村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借用单位负责。借用单位应及时向大学生村助理所在的镇(乡)党委、村党支部反馈大学生村助理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关心大学生村助理的生活。借用期满,大学生村助理应书面向所在镇(乡)、村汇报工作情况。四、本通知下发前,区直单位和镇(乡)机关已借用大学生村助理帮助工作的,要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于四月十五日前补办有关手续。五、区直单位和镇(乡)机关要把规范借用大学生村助理工作,作为加强大学生村助理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大学生村助理队伍整体稳定。附:平谷区借用大学生村助理审批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主题词:规范 借用 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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