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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案例指导一、管辖CASE刘某与淘宝管辖权异议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以“刘某与淘宝的三次管辖权异议案”为蓝本,对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诉的合并等问题展开分析,对网络购物纠纷的类型化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案情|家住北京市A区的甲(淘宝网实名认证注册账号为“紫藤”),于2017年10月29日在乙经营的“奢华专柜名鞋”淘宝店铺里购买双AsicsNimbus17跑步鞋。该网店声明:“本店所有商品均购自海外,原盒原吊牌,绝无假货。”乙通过快递的方式将鞋子邮寄至甲位于江西省南昌市B区老家。甲签收后打开包裹,发现鞋子严重脱胶,质量低劣,不符合网店标明的产品品质,于是要求退货。可是乙认为甲已经对货物予以签收,拒不退货。经与乙协商退货无果,甲在某论坛上发帖声讨该卖家兜售假货,并于11月26日以乙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A区法院,要求其退付货款,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与此同时,甲认为,在他发现乙所卖商品与专柜正品不符之后立即向淘宝投诉,并将与乙在网上协商退货的截图上传给淘宝,但淘宝对甲的投诉置之不理。淘宝作为大型购物网站,理应对其入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但淘宝却疏于监管,放任乙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因此要求其与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A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向乙和淘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相关诉讼文书。淘宝公司在向北京市A区法院递交答辩状时,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认为,其与原告甲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服务协议(协议文本共19页),该协议第9条第3项约定:一旦产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条款位于协议文本的最后一页,用黑体字标明)。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该案第一审管辖法院应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所以要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经查,乙的户口一直在老家长沙市C区,2014年外出去深圳市D区打工,2016年年初才从深圳搬迁至上海市E区居住。为开设网店,乙于2017年8月5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问题1.如果淘宝公司与甲并未就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约定管辖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简要说明理由。2.淘宝公司与甲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3.如果淘宝公司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答辨,随后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非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理由),这时法院能否再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简要说明理由。4.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甲向法院提交与乙在网上协商退货的截图作为证据。请问该证据属于哪种法定证据种类?简要说明理由。5.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乙主张甲发帖损害其声誉,导致其经营受损,请求法院判令甲删除帖子,在同一论坛上发帖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可否作为反诉合并审理?简要说明理由。二、当事人CASE甲交通事故侵权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以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为蓝本,围绕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侵权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和保险关系等展开分析,对如何在多重法律关系中确定各利益相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案情|2017年8月12日,甲驾驶某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某路段向东右转弯时,适有乙驾驶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驶来,两车相撞。本次事故造成二车损坏,甲客车内乘坐人丙受伤。8月24日,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甲驾车时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车速过快,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导致车辆失控是该起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乙驾驶的车辆存在制动不合格等违法情况,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查,戊租赁公司系甲驾驶车辆登记车主,甲系戊租赁公司员工,事发时甲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而据丙称,这次和朋友结伴出游,通过熟人介绍认识甲,租车时得知车辆属于戊租赁公司,并给了甲6000元租车费。事发后,丙前往医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右尺神经损伤,住院治疗7天,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2017年10月13日,丙将肇事司机甲和戊租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庭审的过程中,戊租赁公司主张该肇事车辆与其单位无关,并出示其公司与庚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的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应在收到庚支付的第一期购买款后将该车即时交付于庚,合同签订后该车发生事故或其他侵权及赔偿责任的,由庚一人承担,与租赁公司无关。戊租赁公司还出示庚声明一份,该声明显示,本人庚,戊租赁公司已于2016年9月12日将该车转让给我。但目前一直忙于经营,还没有时间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该车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风险均由本人庚承担。除此之外,本人每月需交纳给戊租赁公司200元交通费。庚对该买卖合同及其声明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据查,庚为该肇事车辆在辛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据此,戊租赁公司向法院提出追加庚及辛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除此之外,戊租赁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将乙和承保其交强险的丁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被告甲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的事故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其责任认定不予认可。甲认为,其仅为稍微超速行驶,如果乙所驾驶车辆制动合格,本案的损害后果绝对不可能发生,故应由乙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甲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交警大队提出了数次复核申请,均被无理由退回。|问题|1.在本案中,原告丙可否将肇事司机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简要说明理由。2.法院能否根据戊租赁公司的申请将度追加为共同被告?简要说明理由。3.法院能否根据戊租赁公司的申请将辛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简要说明理由。4.法院应如何认定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请简要说明理由。5.经法院释明,原告丙坚持不将乙和丁保险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表示将另行起诉。法院对此应该如何处理?原告此后另案起诉乙和丁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简要说明理由。三、证据与证明CASE|张某机场托运行李遗失损害赔偿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以社会生活中并不罕见的机场托运行李遗失案作为蓝本,围绕这类案件中案由设定、管辖法院、适格当事人、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方法进行展开。本案例重点考查对民事证据法基本原理的理解,强调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民事证据法之间的勾连,对于考查考生系统性地运用民商事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案情|2017年4月14日,户籍位于丁县的张某乘坐注册地在丙市的西方航空公司航班从甲市前往乙市,在甲市机场托运了一个纸箱,外有国酒茅台的商标,托运重量7.45kg。托运时,甲市机场值机人员李某询问托运的物品,张某回答是茅台老酒。李某询问张某是否做保价,行李丢失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张某同意进行保价,并表示自己的酒每瓶值10000元,一箱6瓶,一共是60000元。李某表示根据西方航空公司规定,最多只能赔偿8000元。张某表示愿意多付费用,但要求足额进行保价。李某表示电脑系统根本无法录入超过8000元的保价。鉴于登机时间已近,张某无奈之下,按照李某的要求在8000元的价值声明上签字,并按规定缴纳了保价费。李某打开纸箱看了一眼,在纸箱外侧贴上了小心轻放标志,完成了托运手续。以上对话过程有监控录像为证。航班到达乙市后,张某因有事耽误,在行李转盘已经运行了约十分钟时才前往转盘取行李。此时,张某发现自己的托运行李不见踪迹,遂向机场行李查询处问询,行李查询处通过系统查阅发现,该件行李箱已经随飞机来到乙市机场,估计被他人领取,建议张某报案解决。张某报警后,机场派出所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乘客在张某来到行李转盘之前,已经拿走了张某的纸箱。录像同时显示,转盘和出口处均无工作人员对乘客拿走托运行李进行检查。由于监控录像清晰度不够,已无法确认拿走张某托运行李的乘客身份。张某认为自己托运的是在贵州购买的茅台老酒,每瓶市场价格都在10000元左右,一共6瓶,总价值超过60000元人民币。西方航空表示可以根据保价规定,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方航空公司和乙市机场赔偿自已损失60000元。|问题|1.哪些法院可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什么?2.哪些主体可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什么?3.如果被告主张行李丢失的重要原因是张某有事耽误导致迟延到达转盘,是否应当就此承担证明责任?4.关于损害后果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60000元,被告主张8000元,此时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5.请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张某可以使用哪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托运行李是6瓶茅台老酒?四、一审程序甲公司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无效案案例指引本案例的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3号,主要考查对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以及诉的基础理论的理解。同时案件涉及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以及撒销权诉讼的特殊性质等问题,对于综合理解复杂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中的解决方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案情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购买钢材,尚欠付钢材款1000万元。2017年6月1日,乙公司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两公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用房所有权(市值约1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卖与丙公司,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与该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6月5日,乙丙二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6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汇救1000万元后,乙公司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冲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甲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评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丙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舅甥关系。迷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两公司,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悉意串通订立合同,损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问题1.假如甲公司在起诉前,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无效。北京仲栽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该案?2.海淀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甲公司请求将涉案房屋复归至乙公司名下,是否违反了处分原则?4.假如诉讼中三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货款。现三公司申请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假如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甲公司是否还可以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其造成损害,且丙公司知情为由,请求撒销乙丙公司的购房合同?五、再审程序CASE甲诉A公司环境侵权案|案例指引|本案例通过一个简单的环境侵权案件,将再审程序所涉及的再审事由、再审审理范围、检察监督案件的处理以及案外人权利救济等间题串联成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目的在于使考生对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质(纠正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有更深的理解。|案情|甲自2009年9月1日起至今承包村集体管理的内提河养鱼。2011年8月23日,甲发现从内提河自北向南流来乌黑发臭的污水,致使甲144亩水面上大小鱼类全部死亡。甲声称,A公司在徐杭河设置三个排污口,自2011年8月开始陆续向河内排污,而徐杭河通过沿河与内堤河相通;正是由于A公司的排污行为,导致污水通过上述河流流入甲所承包的内堤河养鱼河段,造成鱼虾全部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与A公司协商未果之后,甲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甲因此次水质污染导致鱼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50万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确定甲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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