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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复核诊断和会诊制度一、基本原则1. 精神科的诊断应以 ICD-10 分类和诊断标准为依据。 个别病例无法依据ICDT0标准的,可参照DSM-W分类和诊 断标准。2. 与就诊者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应主 动回避对该求诊者的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对此,医院有 权监督并在必要时要求医师实行回避。3. 同一医师只能参与同一患者的诊断、诊断复核和会 诊过程中的一项。4. 此基本原则适用于以下各诊断程序。二、诊断程序:1. 初次来我中心就诊者,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接诊。2. 一般应于 3 次门诊内得出诊断结论。做出诊断结论 的医师应告知患者或其承担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有关诊 断复核事宜。3. 第 3 次门诊仍未做出明确诊断者,接诊医师应及时 提交客户服务部另行安排医师提出诊断意见。4. 住院患者在入院后 3 天内由病房主治以上医师作诊 断结论,如第 3 天仍未能做出明确诊断,应及时提请上级医 师诊断。三、诊断复核程序1. 对所有被诊断为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应进行诊断复 核。2. 诊断复核在做出初次诊断后的下一次就诊时,由门 诊部安排一位副主任或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特殊情况,由 门诊部另行安排下一次门诊时进行。3. 住院患者在入院 1 周内由副主任或主任医师完成诊 断复核。四、会诊制度凡科内不能解决的疑难、危重病例,经科主任同意,可 以拟请本院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或院外医师会诊,如 需请外埠专家,应由医教部请示分管院长批准。院外请我院医师会诊,均需医教部安排。(一)院际会诊,本市、外埠请我院会诊须将会诊单送医 教部,并由医教部统一安排医生前往会诊。( 二)申请他院各科会诊,如需请医生来,即由医教部负 责联系,如送患者去,由病区安排人员陪同至会诊医院。(三)院内科间会诊,可将会诊单送至医教部,由医教部 安排被邀请会诊的科室,被请科室应及时安排医生前往会 诊。(四)急会诊应随邀随到,一般在当日解决。普通会诊自 接会诊单后的 48 小时内安排。(五)会诊申请单必须按要求填写一般项目,介绍病人情 况及会诊的目的,如申请外院会诊必须有科主任审签。(六)派出会诊医生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并能代 表医院学科技术水平。会诊时,应复习全部病案记录、补充 询问有关病史、亲自检查病人。在会诊记录上书写诊断及处 理意见,并签全名。(七)请外院会诊时,申请会诊的病房经治医师和科主任 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答复提问,共同研讨诊疗方案。(八)外院医生来院会诊,按卫生局规定交付一定金额于 会诊医师,费用记入被会诊病人帐目上或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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