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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第三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批准拆迁的证明材料;(五)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入比例及原因。第四条被拆迁入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租赁被拆迁房屋的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 ;(二)裁决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申请日期。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裁决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裁决机关对收到的裁决申请书,应当予以登记,注明收到申请书日期,并向申请人出具裁决申请资料收件回执。第九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裁决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第十条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超过拆迁期限的。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发现漏列被拆迁关系人的,应当追加为当事人;发现缺少必要资料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第十三条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当组织调解,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其他人员经裁决机关同意,可以作为旁听人。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可在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被拆迁房屋现场张贴通告,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调解并主张权利:(一)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二)当事人通讯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三)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第十五条裁决机关组织当事人调解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裁决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裁决机关应依法作出裁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裁决。局部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于以确认。第十六条裁决案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作出前以书面形式向裁决机关提出回避申请。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承办人员暂停本案的处理工作。第十七条裁决机关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根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第十八条裁决书存在书写笔误的,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补正。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补正。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裁决案件的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拆迁入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或者周转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房屋被拆迁的范围未明确的;(三)正在办理确权、评估或者代管手续的;(四)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拆迁补偿安置,需裁决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五)本案的处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的;(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需要通告送达被申请人的;(七)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齐资料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裁决机关决定中止裁决的,应当制作(拆迁裁决中止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告知理由。中止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中止情形消除后,裁决机关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处理。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结裁决案件的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立案前同一房屋已签订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二)立案前同一房屋拆迁纠纷已由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或者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三)因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造成裁决中止,中止期间超过2个月的;(四)裁决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不请求撤回裁决申请的;(五)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日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者放弃参加裁决的;(六)申请人撤回裁决日申请的。申请人申请撤回裁决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经裁决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调解通知书、通告、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止通知书、终结通知书、准许撤回申请通知书、裁决书等裁决文书应统一格式,注明日期,并加盖裁决机关拆迁裁决专用章。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裁决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组织拆裁决专家委员会,由委员会以市政府名义按本规那么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人可以向裁决机关提出强制拆迁申请。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向裁决机关提出强制拆迁申请的提交以下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情况说明;(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资金证明;(六)被拆迁入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第二十五条决定行政强制拆迁前,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行政强制拆迁案件组织听证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裁决机关领导班子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出?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可以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本部门的名义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责成强制拆迁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者第三人发出限期拆迁通知,限期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搬迁。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限期内自行搬迁的,强制拆迁程序终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没有自行搬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制定具体强制拆迁方案,明确参加强制拆迁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与分工。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被强制拆迁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代表应当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在有关执行记录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的财物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房屋内的所有财物运抵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后,交被强制拆迁人签收。被强制拆迁人拒绝签收的,办理公证提存。公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到强制拆迁现场协助执行。第三十条强制拆迁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迁人负担,强制拆迁时,可先由拆迁人垫支。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强制拆迁过程制作笔录,并制作强制拆迁报告。第三十二条裁决文书、强制拆迁文书采取以下方式送达:(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被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由其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二)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可采用挂号函件或者特快专递送达。被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或者邮寄代理人。签收日期或者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留置送达。拒绝签收有关文书或者邮件的,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或者被送达人的工作单位应派代表到场见证,送达人在送达文书上记明情况,把有关文书留在其住所,即视为送达。(四)公告送达。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或者同一送达事项被送达人数众多的,在被拆迁房屋或者被送达人住所地张贴有关文书,自张贴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三条裁决案件、强制拆迁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第三十四条裁决案件工作人员或者强制拆迁执法人员违反本规那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被强制拆迁入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县级市可参照本规那么实施。第三十七条本规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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