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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进场检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11-05 12:43:12 阅读次数:0 次营建发200483号关于开展对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进场检验的通知主题词:建设材料进场检验 通知抄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市(县)、区建设局、工程质量临督站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8月8日印发 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根据近二年对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监督检查发现,一些工程使用的材料达不到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直接影响相应的分部工程质量,也给使用者带来诸多损害。为杜绝不合格产品使用在工程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辽宁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DB21/T1342-2004)中的有关规定,现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对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进行进场院检验,有关规定如下:一、 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包括:给排水管材、管件、采暖散热器、电气开关、插座、电线、电缆、断路器、电工套管;二、 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现场的监理机构的见证员和项目经理机构的送试员必须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按规定共同取样送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三、 建筑工程给排水采暖及电气材料检测报告进入竣工档案;四、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在工程上;五、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此规定而擅自使用的单位工程,不予备案。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4年8月8日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文件内建工字2007206号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建设局(委): 为贯彻全区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区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材料越来越多样化,建材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寿命。目前我区在保证建筑材料质量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建材市场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假冒伪劣建材时有发现;二是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单位质量监控手段还不完善;三是一些施工现场的材料检验制度未能得到认真执行,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不规范,使其检验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材料的质量状况。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甚至发生质量事故。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二、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抽检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要选拔坚持原则,有责任感的专业人员负责建筑材料的抽检工作。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并将其行为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 三、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的范围和重点 凡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均为抽检范围。现阶段以影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的建筑材料为重点。现场抽检的建筑材料数量一般不大于单位工程规定试验量的10%,但用于工程主体结构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抽检不应少于一组。 下列材料必须进行抽检: 1、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 2、承重结构的砼; 3、承重墙的砌筑砂浆; 4、承重墙体的砌块; 5、节能保温材料。 其他建筑材料的抽检,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建筑材料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建立健全规范的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的工作机制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和制度。建筑材料的抽检人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要同时见证签字。抽检人员在抽检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建档备查。 抽检人员要对抽检的样品进行编号,送有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试验。不能及时带走的试件(如:砼试块、沙浆试块),要在施工现场进行有效封存,达到送试件条件后按规定开锁取样送试。 五、及时公布和报告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监督抽检结果及查处情况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监督抽检结果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进行公布。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对抽检不符合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抽检人员要将抽检结果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工程项目的监督人员,并及时通报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相关单位,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已用于工程的予以拆除或由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方案,其余不合格材料要清理出施工现场,由有权部门予以回炉或销毁处理。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各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在每年的5月至12月期间,在每月的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方式(gqs668sohu.com)上报自治区质监总站,联系人:王广印(0471-6681082);刘明兆、郭青山(0471-6682715)。对工作开展不力,统计报表不及时的地区,将进行通报批评。附: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七月六日抄送:各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附: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督抽检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年 月 日序号工 程 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名称(产地)抽检数量(组)抽检结果 备注注:抽检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情况另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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