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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 简称农信社)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关 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是指农信社向借款人发 放的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以所购商 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按揭贷款的房屋分为一手房和二手房,一手房是指开发商新建 并首次销售的商业用房;二手房是指开发商以外的售房人再次在市 场上交易的商业用房。第三条 按揭贷款的商业用房应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第二章 贷款准入条件第四条 按揭项目的准入。对拟与农信社合作的新建楼盘按揭, 无论金额大小,都应经过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 直管市(林区)联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尾盘 项目除外。尾盘项目是指销售率达到或超过 80%的楼盘。第五条 按揭项目审批的操作流程:项目申请j项目调查-项 目审查j项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第六条 按揭项目的申请。开发商应向承贷社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商概况、项目情况、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二)公司资料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证明书与其他有关证明;2. 公司章程、成立批文与验资报告;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 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4. 最近年度年检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5. 房地产开发经历,包括已开发楼盘、经营业绩和行业知名度 等;6.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为借 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7. 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项目资料1.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6.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8. 项目户型平面图;9. 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按揭项目的调查。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 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商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开发经历与 承建能力等。(二)项目手续的合法性:项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内容是 否前后一致。(三)项目情况:项目地理位置、商业服务业繁华程度、交通 便捷程度、配套设施完善程度、临街情况等;项目占地面积、容积 率、绿化率、建筑面积、楼宇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等。(四)项目市场前景:项目的市场定位、目标客户、销售情况 和抗风险能力。(五)项目所需按揭贷款金额是否合理。(六)项目效益:开发商的合作诚意、对农信社产生的利息收 入、存款、代收代付、结算业务等综合效益。(七)银行同业竞争情况。(八)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调查人员完成按揭项目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 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第八条 按揭项目的审查。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 效性、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和开发能力、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与 市场前景等。审查人员完成按揭项目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 连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第九条 按揭项目的审批。县级联社对贷审会审批通过的按揭 项目报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直管市(林区)联 社的按揭项目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经审批同意后,承贷社与开发商签订 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应主要明确以下事项:(一)开发商保证按揭项目的各项手续完备、合法、有效,保 证售房资金首先满足按揭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二)开发商应协助承贷社和借款人与时办理抵押登记并将登 记证明原件交由承贷社保管。(三)在借款人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之前,开发商为借款人提 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人或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正 式抵押登记的,开发商应履行回购房屋的义务。(四)开发商应承诺按揭贷款涉与的项目建造款、售房款与结 算款等各项资金全额或按比例归集到承贷社结算账户,协助按揭项 目下的物业管理单位到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并办理相关业务。第十一条 由农信社发放的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对其按揭项目 的调查、审查和审批程序可视情况适当简化。第十二条 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财务状况良好,在承贷社开立结算账户;(二)自然人年满十八至六十周岁(女性至五十五周岁),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有效居留身份;(三)自然人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在承贷社开立 结算账户;(四)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房证明符合要求;(六)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要求;(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十四条 商业用房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50%,其贷款利 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 1.1 倍。具体的 购房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各市州联社(含办事处、 直管市、林区,下同)根据当地监管要求与同业竞争态势合理确定。第十五条 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购房 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5%,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同档次利率的 1.1 倍。具体的购房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 率水平由各市州联社根据当地监管要求与同业竞争态势合理确定。第十六条 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 在 50%以下(含),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 55以下(含)。(一)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 +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二)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 +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是指借款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 单一借款时为借款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借款时为共同借款人可 支配收入。但对于单一借款,如承贷社考虑将借款人配偶的收入计 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 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档次执行。贷款 期限在 1 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 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 月 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十八条 一手房个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年,一手房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所购 房屋为二手房的,二手房已竣工验收年限不得超过 10年。第四章 贷款管理第十九条 商业用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借款人申请j贷 款调查j贷款审查j贷款审批j签订合同j办理房屋保险j办理抵 押(预告)登记j发放贷款j贷后管理j贷款偿还j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表。(二)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与其他有关证明。(三)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 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四)自然人提供有效XX明,XX、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 件;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 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五)自然人提供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包括由借 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银行存单、不动产 证明、有价证券等;如果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共同还款,则各方要 签订共同还款责任确认书,明确在一方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 他方仍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六)借款人是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 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 10的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 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应提供有关资 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七)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八)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九)共有权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十)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一手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在承贷社与开发商签订合作 协议书并对项目核定所需按揭贷款金额之后,再由借款人向承贷社 提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申请;办理尾盘或二手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的,由借款人直接向承贷社提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申请。第二十一条 贷款调查。受理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行贷款调 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三)房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四)购房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付款凭证是否真实;(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和他行的信用记录与存款情况;(六)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文件;(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每期还款有无稳定现金流量;(八)农信社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调查人员完成贷款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 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查。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与还款来源的 合理性、可靠性,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信用状况,贷款金额、期限 和还款方式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审查人员完成贷款审查后,出具审查报告,签署明确意见,连 同各项资料提交审批。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商业用房按揭贷款遵照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不得逆、省程序操作。单个借款人(含一次购买多套或累计购买多套)贷款金额超过 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办理一手房商业用房按 揭贷款的,由承贷社、借款人和开发商三方签订商业用房按揭借款 合同。办理二手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的,由承贷社、借款人和售房人 三方签订二手房抵押贷款承诺书,承贷社承诺在办妥所交易房屋产 权过户和抵押登记并将登记证明原件交由承贷社收执之后,按约定 发放贷款。承诺书签订后,由承贷社与借款人签订商业用房按揭借 款合同。第二十五条 办理房屋保险。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保险,保险 合同与保险单上须注明,出险时承贷社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偿人, 并将保险单正本交承贷社保管。保险金额不得少于贷款金额,保险 到期日应长于贷款到期日。第二十六条 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借款人在办妥正式的抵 押登记之前,由客户经理和借款人共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并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预告 登记之后,承贷社必须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正式登记,同时自动解除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登记与他项权证的管理遵照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后,方可发放贷款。承贷社以转账方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在承 贷社的结算账户上,同时通知借款人贷款已经发放,售房人出具收 款证明。贷款发放后,应将相关信息与时录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与其配偶的 XX 或企业基本信息、购房套 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与违约信息等。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贷后管理遵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 暂行办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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