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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我国的拆迁税收政策是怎样的我国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学习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原文: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学习:1、政策性搬迁收入概念不清楚。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这个概念不是十分准确,因为搬迁后,新成立的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建项目等等,都有新的城市规划批文。所以这里的定义不是十分清楚。举例一:某酒店a经营不善,但是当地房地产项目非常火热,因此由开发商b准备购买酒店大楼,然后进行“大证换小证”业务,就是将酒店改造成小户型公寓,分割对外出售。这里面开发商b肯定会取得一系列的政府规划方面的批文,如果酒店a享受本条款,那省掉的所得税可就不是一星半点了。2、从政府取得的是搬迁补偿收入,从市场取得的是土地转让收入。这里面可是有分别的。因为搬迁改造项目,一般在土地上都会有一些房屋建筑物、场地、围墙、道路覆盖等等。如果从政府取得,这些都会包括在补偿收入之内。但是从市场取得,这些就不被包括了。这里面可以看出,鼓励企业从政府取得补偿,可能这也是这个文件的宗旨。但是从市场取得,通常会是一个整体的补偿收入,如何区分土地和非土地的补偿收入?按照什么比例,比如面积、帐面原值、评估价值等等,这个文件里面没有明确。甚至企业可以这样解释:别人买的只是地,至于地上的建筑物等等需要全部拆毁,所以可以看作地上部分的补偿收入为零,但是这样的解释税务机关会确认吗?不知道。原文: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学习:1、这里的界定不是很清楚。只规定了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没有规定规模、价值,因此可能发生原年生产能力30万混凝土,搬迁后生产能力300万混凝土的现象。而按照这个文件,新增加生产能力所花费的资金完全可以在补偿收入中直接扣除。按照这种理解,几乎获得搬迁受益的企业恐怕是不会多了。2、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这里面的扣除标准只列举了三项,但是对于大量的细节没有明确,例如:1、由于拆迁而对外支付的赔偿(比如原场地已经对外出租,赔偿的款项);2、由于拆迁产生的税金;3、新场地必须购置的低值易耗品;4、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5、新场地不是购置而是出租的情况等等。3、对于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应当如何处理。楼主业列举的以前的一些规定。但是对于本文来说,只有一句话:“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至于这句话怎么理解,恐怕各有不同。但是理解成损失也计入企业应当税所得额应当不为过吧。需要这里再明确一下,不要给基层太大的理解和发挥空间。原文:(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学习:1、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有关的或者无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者负数,然后在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本文第(四)条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没法子,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这个文件就是这么规定的。原文:(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学习:1、这里面没有明确应当采用什么方法进行核算,权责还是收付。详细说来,在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情况很多,有完成改造的,也有没有完成改造的。改造完毕的好说,没有完毕的呢?企业说我还需要购买什么什么东西,计划、报告等手续齐全,这种时候应当怎么办?2、五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应当怎么办?不知道。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五、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五月十八日附件二:视野js_dal版主的学习笔记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一定义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备注:1.搬迁原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2.收入形式包括两种:(1)规定标准的政府拆迁补助(2)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对于搬迁政府类补助项目符合所得税的一贯原则,而对于搬迁企业取得土地转让收入可谓是极大的利好,尤其在目前土地价格看涨的前提下是推动企业特别是老国有企业重新焕发的一个良好契机,推进企业拓展产能,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另一个方面也促进着土地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按照此文目前最为受益的莫过于首钢搬迁。二纳税处理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者注:一个计划或立项报告,停留在纸面上的东西,每个搬迁企业都应该会有类似的东西。4.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小结: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费用等支出,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笔者注:对于政策性搬迁收入而言,实质上是一种为有明确用途的财政补贴,国家鼓励国有企业进行搬迁进行改造,通过自身能力进行自救和改造,从而省去了国家资本金的投入,通过土地置换方式推动企业的二次重生。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笔搬迁收入(土地收入),其主要限定用途为资本性支出,少数费用性支出(安置职工费用),其实质并未对企业当期的正常经营产生的所得税费用支出产生影响。其中几个特别名词需要进行定义:规划搬迁年度:如何定义,如何确认计划或立项报告:什么人指定,向谁立项笔者补充:6.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该办法第44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二)不属于政府摊派。该办法第45条规定,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提醒:因搬迁重置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经常会跨越纳税年度,就会出现停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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