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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W 02Q/GDW北 京 市 电 力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DW 02 1 6502-2009Q/GDW2009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通 用 技 术 标 准条件 2009090010 发布 2009100010 实施 北京市电力公司保卫部 发布目 录前 言11 范 围22 引用标准23 环境条件24 术语定义24.1 水喷雾灭火系统24.2 响应时间34.3 水雾喷头34.4 有效射程34.5 水雾锥34.6 雨淋阀组35 工艺标准36 水喷雾灭火系统46.1 灭火部分46.2 控制部分57 其他标准6附件:主设备供货清单(例表)6前 言.(1)1 总 则范 围.(2)2 引用标准.(2)3 环境条件.(2)4 术语定义.(3)5 通用及工艺标准.(3)45.1 通用标准.(3)45.2 工艺标准.(44)6 水喷雾灭火系统.(5454)56.1 灭火部分.(5454)56.2 控制部分.(665)7 相关其他标准.(77)前 言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健全企业管理标准体系,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本标准根据国家、北京市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参编部门、单位:保卫部、北京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振昆、王滑敏、曲友立、韩炜、杨秀兰、刘莹、谢东本标准主要审核人:林克、王继永、夏泉、贾云华、陈凯、黄伟 本标准批准人:李国华本标准由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公司生产技术部企业管理处归口管理。111 总 则范 围1.0.1 本标准是为规范北京市电力公司变电站主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评标选定工作,是该系统相关设备订货和施工安装合同的技术条款。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所辖 kV变电站主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的设备评招标选定及施工安装。1.0.3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电力公司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编写。1.0.4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 (110kV、220kV、500kV)变电站主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备评标选定及施工安装。1.0.5 本标准由公司保卫部负责起草并解释,由公司保卫部防火安全管理处归口管理。1.0.21.0.31.0.4 1.0.5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 kv变电站主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评标选定工作,是该系统相关设备订货合同的技术条款。2 引用标准下列规程、规范、技术条件、规定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使用本引用标准时,应适时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GB 50166 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6) GB 50229 2.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GB 50219 2.3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GB 4717 2.4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717) GB 16806 2.5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 16806) GB 50216 2.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6) GB 50084 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GB 50016 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GB 50166 2.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GB 4716 2.10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4716) GB 4715 2.11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GB 4715) GB 16280 2.1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GB 16280) GA 61 2.13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61) DL/T 5218 2.14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 DL/T 5216 2.15 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DL/T 521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3 环境条件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DL/T 5216)2.1.18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NDGJ) 3.1 本标准适用于户内(外)敞开或封闭空间。系统承压应满足设计所提出的压力要求。防护区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3.2 海拔高度:1000m3.3 室内环境温度:3503.4 室外环境温度:25503.5 相对环境湿度(25):25%RH95%RH3.6 抗震能力(地面加速度):水平0.3g,垂直0.15g,安全系数1.674 术语定义4.1 水喷雾灭火系统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阀组、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灭火系统。 4.2 响应时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4.3 水雾喷头在一定压力下,利用离心或撞击原理将水分解成细小水滴的喷头。4.4 有效射程水雾喷头水平喷射时,水雾达到的最高点与喷口之间的距离。4.5 水雾锥在水雾喷头有效射程内水雾形成的圆锥体。4.6 雨淋阀组 由雨淋阀、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压力表以及配套的通用阀门组成的阀组。5 通用及工艺标准45.1 通用标准5.1.1 “水喷雾灭火系统控制屏”应配置在变电站警卫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内,独立组屏安装,不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合用,控制屏应设后开门。“消防水喷雾灭火系统电源互投柜”和、“消防水泵及雨淋阀组低压开关控制柜”及生活给水系统控制柜,应配置在消防泵房内。“水喷雾灭火系统消防现场控制柜”应配置在距主变10m的范围内附近。45.1.2 水喷雾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消防水泵电源(交流380v380V):由站用电系统两段母线提供。水喷雾灭火系统控制屏电源和直流系统(交/直流220Vv):由站用电系统提供,且控制屏本身应具备直流备用电源(专用蓄电池)。雨淋阀组电源站用电系统和直流系统(交/直流220Vv):由灭火系统电源互投柜提供。45.1.3 当消防蓄水池水位超上限或低于下限时,灭火系统应发出预警信号液位监测装置应发出报警信号,并打开蓄水池补水电动阀实现自动补水。钢制压力容器的正常水位、压力,由补水泵或补气泵提供保证,罐内气压由补气泵提供保证。补水泵应优先于补气泵,储水罐补水、补气时间(空罐状态下)不应大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时间。储水容器的储水量应满足10min喷雾灭火的用水量规范要求,其工作压力应满足水雾喷头的雾化要求其工作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当储水罐内的水位降低造成压力下降且不能保证喷头雾化效果时,应自动转由消防水泵向喷头供水。5.1.4 气钢制压力容器的质量标准,应符合GB150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制造标准和要求。所用钢材不得低于Q235-B。其内部隔膜材质应选用天然橡胶。配置条件应满足任一个容器退出运行而不妨碍其他容器继续供水的要求。45.1.9 5 灭火系统应按工程终期规模设计,并预埋所有地下终期管线,预留接口应能方便快捷地连接。系统的埋地管道应选用不锈钢管材(不低于304),非埋地管道应选用内外内外热浸镀锌钢管,当管径DN100时应使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当管径DN100时可采用丝扣连接。 5.1.10 6 灭火系统的主管网、钢制储水(压力容器、供水(供气)管道、雨淋阀组等设备安装的压力指示装置应使用“Mpa”单位。4.1.11 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管网(管道)等与高压带电(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净距,应满足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中的要求。5.1.12 7 系统中所有设备均应依据安全标示(GB 2894-1996)的相关规定设置标识,同时并还应符合北京市电力公司安全设施规范手册(试行)和北京电力公司创建红旗变电站标准手册的有关标准、规定。4.1.6 气压储水罐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制造标准和要求。储水罐内壁应有可靠的防锈和防腐措施,外壁应刷防锈底漆两遍和面漆一遍。储水罐应设有人孔、泄水口、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和对外的管路接口。几个储水罐之间应有保证水位、压力一致的连接管路。出水管路应将几个水罐相连接,除口径应满足喷雾水量的要求外,还应有相应的管路阀门,阀门的配置应满足任一个储水罐退出运行而不妨碍其他水罐继续供水的要求。4.1.7 系统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生活给水系统进入压力罐的水应经过紫外线消毒装置消毒,消毒装置应随补水泵的运行而运行,并且应在补水泵运行前先期投入运行,补水泵停运后方可退出。4.1.8 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工作状态应有监视信号,还应设有消毒装置的旁通管路以及消毒装置的投(退)控制开关,避免消毒装置损坏后供水系统停止工作,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启动器应安装在系统控制柜中。安全标示(GB 2894-1996)。45.2 工艺标准45.2.1 本标准提出的是业主方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也未全部引用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供货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有关标准的具有完整功能的水喷雾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的产品设备。45.2.2 灭火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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