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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地震局依照法定职责,对关系全省地震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下列事项纳入省地震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全省涉及地震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类重要专项规划、地震会商意见、地震应急预案;(二)防震减灾法规、规章草案的报批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三)编制和较大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合同;(四)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地震事件、舆论处置。(五)其他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行政执法行为的作出,资金资产的处置,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则外,同时须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第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应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相应的责任处室应按照要求做好目录报送、整理、公布工作。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相应的责任处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起草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对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认为必要的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该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第八条 决策方案应由起草处室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局政策法规处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第九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抵触;(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处室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草案起草过程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三)各方面总体意见,包括按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及主要不同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省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省地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起草处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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