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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周中平,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祁东县洪桥镇街道太阳升居委会周家村民小组11号。被申请人唐东宝,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双桥镇林星村12组。申请事项请求贵院执行(2017)湘04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事项,即对被申请人唐东宝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所判决唐东宝赔偿周中平42575.00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864.00元,合计43439.00元,由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周中平与被申请人唐东宝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唐东宝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中平赔偿责任款42575.00元及案件受理费864.00元,合计43439.00元由被申请人唐东宝负担。本案判决书现已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唐东宝至今尚未履行清偿义务。据此,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此致祁东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周中平 2017年5月15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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