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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奖励制度15篇【第1篇】某酒店康乐部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加强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提高岗位员工安全作业的自觉性,保障宾馆正常经营工作秩序,保证宾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倡导安全、惩罚违章”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机构 1.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 * * * 2.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 成员:* * * * * 二、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要求,确定宾馆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如下: 1.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及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操作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无安全隐患问题; 3. 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职责情况; a)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食品安全卫生及餐用具消毒情况; b) 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情况;部门安全生产环境(安全警示标志、防护用品配备、仓储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情况; c) 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和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门、钥匙安全管理等情况; d) 发包、出租场所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及安全管理情况; e) 部门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工伤事故等。 4. 安全生产考核方法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全年各类安全检查及记录情况,参照上述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各层级人员及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依据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标准,给予责任人及部门相应奖惩。 四、安全生产奖励条件和惩罚依据 1. 奖励等级及条件 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评选安全之星(或安全先进班组)、授予宾馆安全生产者(或安全管理先进部门)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1)严格遵守宾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模范执行劳动纪律,有突出事例,表现优异者。 (2)在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3)在安全巡视、设备检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宾馆和宾客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敢于抵制违章指令,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照章办事,避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者。 (5)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者。 (二)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或班组,根据安全管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贯彻落实宾馆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到位,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作业人员操作规范,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工伤事故的。 (2)全年各类安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异的。 (3)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使宾馆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的。 2. 惩罚依据 惩罚分为:警告、通报离岗、解除合同或除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被警告者扣罚50元,被通报离岗者扣罚500元。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且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 3.无特种设备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者。 4.下达违章指令或强令冒险作业者。 5.擅自移动、动用消防器材改作他用者。 6.发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者。 7.值班脱岗或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者。 8.安全管理渎职者。 9.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一般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离岗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者。 2.违章作业引发工伤者。 3.丢失万能钥匙或转借他人者。 4.造成安全设施设备损坏者。 5.受到第二次警告者。 6.被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通报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合同或除名处罚: 1.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者。 2.因失职造成宾馆正常经营管理严重损失者。 3.离岗培训后重新上岗累犯前款者。 (四)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工作原则,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部门及相应责任人,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程序 1.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依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填写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表,送交宾馆领导审批。 2.经宾馆领导审批后填写奖罚金额通知书,送交财务部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辅助手段。安全生产惩罚不是目的,消除隐患,防微杜渐,提高员工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促进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宾馆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才是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望各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本制度适用于宾馆各部室、公司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2篇】路桥公司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目的 利用经济手段体现安全生产管理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状况,有效调动安全责任意识的提高,促使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面貌尽快改观。 二 、公司奖惩的量化标准 第一条 本罚则中的行政处罚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罚则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第二条 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本罚则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危险源清单;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因工死亡事故。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以上。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6、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定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消防管理协议、临电管理协议。 8、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环保局曝光两次(含)以上。 9、一年内发生火灾或冒烟事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施工现场没有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安全值班人员脱岗。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定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会签;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5、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6、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7、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未参加公司年度安全培训,仍在公司内承揽工程。 8、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管理失误,造成未经教育上岗作业。 2、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或者未达到“三统一”要求。 3、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4、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5、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未执行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未能提供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记录。 7、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未能在限期内整改,或者不能彻底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2000(含)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在50(含)万元以上,且施工部位符合创建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条件,因工程项目自身原因,未参加市建委文明安全工地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5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包括集团规定)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在未组织专家论证情况下进行施工。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扩孔桩施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3、购买或者租赁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安全防护产品。 4、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或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架设水平安全网。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4、框架结构建筑物首层未封闭;未设置出入口或者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其他安全防护缺少或安全防护不到位而构成的安全防护重大隐患。 第三章 临时用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未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经审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项五线制。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 4、未与分包单位签定临时用电安全协议。 5、购买公司合格分供方以外的电器设备、设施产品,或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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