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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WPMP701版本号:5.1生效日期: 2007.01.15船用产品检验程序Procedure for Survey of Marine Products目 录1 目的 6. 总则2 适用范围 7. 实施步骤3 参照文件 8. 立卷、归档4 定义和缩写 9. 验证5 职责 10.附录版本号修改页次修 改 原 因4.21,2,3,4,10,12,13,14部门职能调整5.0全部配合检验模式调整,进一步完善5.17.1.6,7.1.8,7.1.12条款,Form:RWPMP701-A结合IACS审核,进一步完善编 写审 核会 签批 准批准日期倪智勇朱 恺王志雄高照杰2006.06.25王都丽朱 恺王志雄高照杰2007.01.04第 13 页 共 13页1. 目的本程序规定了执行船用产品检验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船用产品的检验与发证符合本社质量手册、规范及相关程序文件的要求。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社对下述船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执行检验和发证:- 用于本社入级和/或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的船舶和/或海上设施;- 当主管机关授权本社;- 当其他有关方委托本社。3. 参照文件3.1. 本社质量手册及有关程序文件。3.2. 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3.3. 本社船用产品认可指南、验船师须知。4. 定义与缩写4.1. 总部建造处:总部建造入级检验管理处。4.2. 执行单位:国内所有二级分社(三级分社和办事处船用产品检验职责由二级分社报备总部建造处);海外中心包括大阪、汉堡、纽约和香港分社(海外办事处船用产品检验职责由主管的海外中心确定并报备总部建造处)。4.3. 部门负责人:执行单位船用产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或执行单位指定的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负责人(未设船用产品检验部门时)。4.4. 船用产品:本程序第2条所述的材料、设备及零部件。4.5. PSMIS:船用产品检验管理信息系统。4.6. 本社规范: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材料和焊接规范等。4.7. 标准:见接受/采用社外标准须知(WIRR701-1)定义。4.8. 重要项目船舶:见建造入级船舶检验管理程序(WPNB701)定义。4.9. VCBP项目船舶:见建造入级船舶检验管理程序(WPNB701)定义。5. 职责5.1. 总部建造处:5.1.1. 制订或组织制订船用产品检验的工作程序和须知、通函、指导性技术文件,并负责最终解释。5.1.2. 提供或组织提供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必要的技术支持。处理船用产品检验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5.1.3. 对各执行单位船用产品检验活动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以保证全社船用产品检验活动的符合性和一致性。5.1.4. 统计、分析本社船用产品检验工作信息,组织实施质量改进,制订相应的发展规划。5.1.5. 组织处理外部客户,如船东、船厂、其他船级社、船旗国和港口国的船用产品质量投诉,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5.2. 执行单位:5.2.1. 根据确定的职责和权限完成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并对检验质量负责。5.2.2. 根据需要及时向总部汇报请示,提出技术支持或其他工作需求。5.2.3. 完成总部指定的与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5.2.4. 及时反馈船用产品检验中涉及质量缺陷、法律纠纷的信息,提出解决建议。6. 总则6.1. 从事船用产品检验发证工作的单位、部门、人员均应按照本社相关规则、规范和工作程序、须知等的规定开展船用产品检验工作。6.2. 验船师从事船用产品现场检验的资格应满足人员资质管理须知(WPPD601)的有关要求。6.3. 应根据本社规范、船用产品检验指南及接受/采用社外标准须知(WIRR701-1)的规定来确定船用产品检验适用的技术依据。6.4. 如检验依据为标准时,除非标准的所有试验要求均得到满足,否则应在产品证书中注明所依据的标准条款号。6.5. 船用产品检验工作中若涉及对规范规定条款的等效、免除时,其处理应符合规范编制及科研管理程序(WPRR701)的相关规定。6.6. 对于本程序未尽事宜,检验单位应按照质量体系要求和理念谨慎处理,必要时请示总部。7. 实施步骤7.1. 认可后的船用产品检验7.1.1. 认可后的船用产品检验的控制见船用产品检验流程图。7.1.2. 认可后的船用产品检验一般应按船用产品检验计划进行。如果需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临时调整检验方式,但需在检验报告中记载。7.1.3. 检验申请方应提交“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Form:RWPIP701-A)或经工厂代表签署的正式的书面申请函电。当检验申请方事先和本社签有有关协议时,亦可通过其他方式(如经本社提供或确认的电子方式)提交检验申请。7.1.4 执行单位应按申请收到日期顺序在PSMIS中进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登记,登记原则如下:7.1.5 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控制号由如下四个部分组成:a) 第一部分为接收申请执行单位的代号,用两个大写字母表示,代号规则详见代号编码管理程序;b) 第二部分为接收申请时的年份,取该年份的后两位阿拉伯数字;c) 第三部分为船用产品检验代号,用一个大写字母P表示;d) 第四部分为五位流水号。如上海分社在2006年接受的第1234项船用产品检验的工作控制号为: SH06P01234(1) 每项单独的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给予一个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控制号。对于同一申请方同期完工交验和取证的一批或几批性质接近的船用产品可归为一个检验工作。(2) 申请登记人员应同时将工作控制号标注在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的右上角。7.1.6. 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对船用产品检验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1) 确认检验申请书文字适用、内容完整、检验要求明确。(2) 确认船用产品制造厂在其业务管辖区域内。(3) 确认申请的检验船用产品是否业经认可。(4) 确认执行检验人员资质与检验能力。(5) 确定检验方式(认可后的船用产品检验、未认可的单件单批检验)。(6) 确定是否需要标识准备用于的具体船舶/海洋工程项目编号;(7) 确定检验后的发证形式(船用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检验证书,试验证书,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评审人应在PSMIS中填写相应的评审记录: 在确认上述(1)至(4)项评审结果并受理申请,在评审记录中标注“经申请评审,同意受理本次申请”。对于对评审项目(5)、(6)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评审附加说明中予以说明。如经评审不同意受理本次申请,则应在评审记录中标注“经申请评审,不同意受理本次申请”,说明不同意受理申请的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方。如评审认为需要申请方补充提交资料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方。如评审认为需要检验单位调配人力、物力,(评审表中打印)应在申请书空白处予以表述,并报告检验单位、抄送总部。对于本社规范规定的船用产品需经本社认可后方能开展船用产品检验时,执行单位在执行检验之前,指派富有经验的验船师了解申请方生产能力、质量控制措施和其它IACS成员船级社认可情况,以决定是否受理检验申请。必要时报告总部;对于本社规范规定无需进行认可的船用产品,初次受理申请方船用产品检验时,执行单位在检验之前指派担当验船师对申请方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受理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以及需要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如经评审确定需要转移检验业务,评审人应在评审记录中标注“经申请评审,对本次申请进行转移”,并在“评审附加说明”中说明转移原因、处理过程和转移去向。业务转出单位应在PSMIS中结束本次工作并通知申请方。业务转入单位在收到转移的申请书后应重新进行登记和重新取号,并在“评审附加说明”中记录业务转移情况。对于双重船级船舶的船用产品检验,应按照本社与其它船级社签署的针对特定船舶的合作协议及总部建造处指示要求办理。对于重点船舶的船用产品检验,应按照总部建造处指示要求办理。评审认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评审附加说明”中做出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方。7.1.7. 评审完成后,评审记录由PSMIS生成并打印归档。部门领导根据产品检验要求在PSMIS中指派有资格的验船师担当检验工作。7.1.8. 担当验船师接受检验工作后,应首先确认船用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是否业经本社批准:(1) 批准是否带有附加条件;(2) 批准后有关的图纸/文件是否作过修改或增加;(3) 批准的审查依据现在是否依然适用;(4) 对于使用于具体船舶工程,通过本社信息系统得到预计的船舶铺放龙骨日期,确定技术标准符合性。图纸尚未批准,书面通知申请方向本社提交图纸/技术文件、按照船用产品图纸、文件审批程序(WPPA703)办理。,书面通知申请方需要在检验完成之前,提交本社签发产品证书的有关支持性资料、部件和试验记录等。7.1.9. 担当验船师按照规范、指南和其他指导性文件要求完成检验工作,填写检验报告并签署申请方提交的质量记录。7.1.10. 担当验船师在执行检验、见证试验时应确认申请方提供的检验、测量、试验设备(以下简称检测设备)的适用性和检定、校准的有效性,并在检验报告或验船师日志中记载。7.1.11. 现场见证的试验项目(除化学成分、无损探伤以外)按要求进行后,且结果满意,担当验船师应确认原始记录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现场未见证的试验项目(如在本社认可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的试验),若申请方要求验船师签署试验报告以便留存时或向第三方提供时,验船师签署时应注明“报告审核the report/record reviewed by CCS Surveyor”。7.1.12. 在检验工作中,验船师应注意及时收集签发产品证书所需要的质量记录、试验报告。7.1.13. 所有试验项目完成后,担当验船师应确认试验数据记录准确,试验结果满足国际公约、本社规范和相关标准,试验项目已按照要求全部完成,在敲打本社钢印或者标示其他本社检验标记之前,完成7.1.12要求资料的收集。并在试验报告面页上标识验证结果及签署验证人姓名和日期。7.1.14. 对于获得本社认可的申请方,如果获得CCS部分或全部的产品检验和试验授权以代替CCS验船师的现场见证,担当验船师应审核申请方提交的试验报告,确认试验项目和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在试验报告面页上标识验证结果及签署验证人姓名和日期。7.1.15. 如果通过签署工厂质量证明文件(如钢材质保书)作为等效证明文件,则应符合以下要求:(1) 船用产品业经本社认可、且认可有效;(2) 事先经过了部门领导同意;(3) 质量证明书内容符合下述要求:a) 计量单位应与规范一致或采用国际单位(即SI制);b) 各种特性、特征的表示符号(如材料抗拉强度,冲击性能等)应与本社规范规定一致,除非必须采用其他符号,但需定义明确;c) 质量证明书声明了“根据规范要求或业经本社批准、接受的验收技术条件或有关标准试验合格”条款;d) 具有船用产品标识(如炉/批号)及检验标识的说明。(4) 按照本社规定加盖检验方章和粘贴防伪标贴。方章相应位置应填写证书号,验船师应该在方章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和日期。(5) 总部另有规定以其他形式作为上述(4)的替代。7.1.16. 凡经验船师签署的质量记录和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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