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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出租服务协议样书 电路出租服务协议样书 甲方:_ 乙方:_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书,并经双方合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电路出租业务服务,其业务范围为_市内,国内长途陆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讯之用,乙方必须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电信事业始可申请。 第三条本业务现行可提供之营业区域为_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讯服务项目如下:_出租。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表。 二、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 三、第一类电信事业应检附交通部核发之特许执照,第二类电信事业应检附电信总局核发之许可执照,以供核对。 第六条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时,除需检附前条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於乙方,由乙方负履行契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后,甲方应于_日内使其通讯。但因不可抗力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通讯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延期。 第八条甲方与乙方之责任介接点如下 1.甲方头端机房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 2.乙方分接器以下与乙方自备设备介接处。 第九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正常运作,乙方向甲方及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租用之全段电路遇有障碍时,乙方均可向甲方申告,甲方应尽速修复,或通知出租接续电路之业者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部份,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间连续满一个月以上者。 二、临时租用:乙方为展示,测试,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间不满一个月者。 第十一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善保管使用。除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所致外,如有损毁或遗失,应按照甲方所订价格赔偿。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十二条有下最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非第一类电信事业或第二类电信事业者。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不缴者。 三、申请人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第三章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除依甲方营业规章所订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得以电话申请,乙方如以电话申请异动事项,甲方得询问其原登记资料,确认无误後即可办理。 第十四条乙方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通讯,俟乙方依甲方营业规章规定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通讯,暂停通讯期间之月租费仍应照缴。 第十五条乙方欲申请暂停通讯及办理恢复通讯服务时,应以电话或书面向甲方申办。但暂停通讯期间,乙方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十六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四章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缴费通知单所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项详细收费标准资料,应依_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十八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时,需缴纳接线费,其後每_,应於缴纳月租费之同时缴纳维护费。 异动费於乙方申请变更已租用之电路,光节点或数据机时收取。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检查费於乙方申告障碍,经甲方现场查明系乙方自备终端设备障碍时向乙方收取。 第十九条乙方租用光纤同轴混合网路(hfc)频宽之业务,甲方於每月月初向乙方收取维护费。 第二十条乙方租用本业务以甲方电路装妥可供使用之日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费不计。申请终止租用时,以电路拆除之日为终止租用日,终止租用日之租费按一日计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电路租费按实际租用日数计算,每日租费为全月租费之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乙方因欠费或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讯,其停止通讯期间,仍应缴付月租费。 第二十二条乙方溢缴或重缴之费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应付之费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应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如乙方终止租用本业务时,其溢缴或重缴之费用於充抵应付费用後仍有馀额时,甲方应於终止租用日起七日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三条乙方租用之本业务,倘因甲方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讯期间,电路或光纤连续阻断满一小时以上,每满一小时扣减一日应付租费之十二分之一,未满一小时,不予扣减,最多以扣减当月份应缴月租费为限。 停止通讯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前条第二项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依第三十四条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讯,经再限期催缴,或逾原缴费通知单所规定之缴费期限两个月,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甲方即迳行终止提供其通讯服务,并得暂停该乙方向甲方所租用本业务其他电路之通讯。乙方因未缴费致被停止通讯,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通知甲方後,於二十四内小时恢复通讯。 第二十六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盖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五章契约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乙方欲终止本契约之服务时,应亲自向甲方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并缴清所有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契约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契约之一部份。 第二十九条本契约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契约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三十条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办理无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无息退还其溢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三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通讯。 第三十四条乙方之名称及其证照如有不实致生任何纠纷时,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章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契约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八章申诉服务 第三十六条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甲方即视实际情形依相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因本契约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合意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三十八条本契约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 地址: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乙方(盖章):_ 地址: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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