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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依法独立检查本企业及其所属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对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职审计人员,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审计工作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董事会办公室在审计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2告。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制定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4、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5、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6、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7、各种对外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8、公司内部各部室、分厂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9、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和合作项目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效果。10、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1、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12、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3计工作; 13、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内部审计制度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4 (二)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九)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公司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集中进行审计工作。第五 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次年经营计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将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审计作为年5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机构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6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分管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 (5)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六)作出审计决定7 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机构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通报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重大审计事项审计部门可以进行后续审计。 (八)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 审计机构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五年。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8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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