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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标准SLJ705-8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标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LJ 705-8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的通知(81)水劳字第22号 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长办、黄委、淮委、珠委、海委,丹江口、潘家口水利枢纽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指示精神,现制定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自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候补充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编 制 说 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62号文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水利工程管理“有关人员设置和管理制度,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根据这一要求,结合当前加强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九八年九月水利部召开了制订水利工程管理单 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座谈会。 会议认为,编制定员标准是加强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人员的依据。它对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一九六四年原水利电力部曾制订过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以后因十年内乱,未能完 成。与会同志一致认为抓紧制订这个标准,对于扭转管理单位长期以来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经会议讨论,草案制订工作决定分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拟定草案等步骤进行,并统一制订了典型调查提纲和面上调查表格。 草案制订工作由水利部劳动工资司、农田水利局和工程管理局共同主持,并邀请了淮委、黄委、海委和内蒙、山东、安徽、湖北、河南、四川、广东、陕西、湖南、江苏等省(区)水利部门和基层管理单位的二十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历时四个月。其间共分成六个小组,分赴十一个省的一百一十五个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水库二十五处、灌区十九处、电站二十二处、水闸三十九处、堤防二十六处)进行典型调查,并取得了四百五十八处工程的面上调查报表,提出了水库与电站、水闸与堤防、灌区三项典型调查报告。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厂定员标准草案和一九七九年甘肃省水力发电厂编制定员标准草案,经过系统分析和反复测算,拟定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一九八一年二月将本标准试行草案(讨论稿)印发至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市、 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征求意见,并于三月召开了由各流域机构和部分省、市、 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讨论会,经反复修改后,提出本标准(试行)。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水库编制定员标准3 第三章 水电厂编制定员标准11 第四章 灌区编制定员标准22 第五章 河道堤防编制定员标准28 第六章 水闸编制定员标准33 第七章 机电排灌站编制定员标准37 附录一 船闸编制定员标准41 附录二 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技术工种42 第一章 总 则 第1.0.01条 为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改善劳动组织。合理配备管理职工,建立工程管理的正常秩序,尽快扭转管理单位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的状况,使劳动管理有章可循,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特制订本标准。 第1.0.02条 本标准是水利工程基层管理单位制定定员、 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考虑列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各地的经济水平、管理水平不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可对本标准未尽内容制订补充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用本标准时,应结合本单位的管理任务、生产条件,通过对现有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的研究分析,并在充分考虑到各种节约人力的措施基础上,拟定本单位的定员方案。拟定方案时,要普遍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使定员方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做到先进合理。 第1.0.03条 为了适应各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人员配备规定了适当幅度。对当前实有人数低于本标准下限、各项工作开展亦较好的,应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提高。对高于本标准上限的,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限内水平。 第1.0.04条 为了加强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考虑到生产人员的病、事、探亲和女职工产假等一般正常缺勤情况,可适当配备预备人员。预备人员的比例,生产人员(应减去女职工数)及女职工各按其总数的5配备。 第1.0.05条 各工程管理单位的党、团、工会及纪律检查等人员,应按中央或地方党委对政工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职工总数的1.52.5配备。政工人员纳入管理人员项内。 第1.0.06条 水文站人员根据规定属于国家基本站网的,由各地水文总站配备;不属于基本站网的,由工程管理单位配备,业务上接受地方水文总站的指导。第1.0.07条 为了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辖水土资源、机电设备等的综合利用,本标准设置了综合经营的职能机构与管理人员,综合经营的生产人员应根据开展生产的项目、经营方式等实际情况,参考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管理单位自行拟定定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另列编制。 第1.0.08条 在特殊情况下,除按本标准定员外需要增加人员,或因工程管理条件变化和经营方式改变,必须增减人员时,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定员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1.0.09条 群管人员不列入编制,需要群管组织和人员的,可按历史习惯,继续沿用。对季节性工作所需人员,不列入定员,根据需要可列入劳动计划,雇用临时工解决。 第1.0.10条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在按本标准配备人员时,技术工人和技术干部占职工总数一般不应低于60,其中技术干部一般不低于10。要努力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工程管理第一线人员。 第1.0.11条 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对水工观测、工程维修、闸门防腐、设备检修、堤坝灌浆、资料整编、潜水工作等逐步实行集中管理,如建立巡回观测、资料整编中心和各类专业队伍。凡实行集中管理的项目,在执行本标准定员时,人员应相应减少。 第1.0.12条 统一管理几项水利工程的单位应用本标准时,除按标准配备各项工程的生产人员以外,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酌情少配。 第1.0.13条 水利工程管理的各技术工种按“附录二”规定直接套用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80年1月)、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 标准(1979年12月)、邮电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1979年4月、 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1979年5月),并享有同类工种的劳保待遇。 第1.0.14条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系统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灌区、水闸,大、中、小型水电厂、机电排灌站和县一级河道堤防的基层管理单位。小型水库、灌区、水闸及其它水利工程,由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定员标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 各流域机构管理的小型水库、水闸、灌区及其它水利工程,可自行制订定员标准报水利部批准后执行,也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定员标准或本标准有关章节酌情配备人员。第1.0.15条 本标准由水利部颁布,解释权属于水利部。第二章 水库编制定员标准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具有土石坝的水库。混凝土坝及其它坝型的水库,其生产人员配备应酌情增减。第二节 编制定员的分等 第2.2.1条 分等标准,如表2.2.1。 水 库 分 等 标 准 表 表2.2.7级 别大 型中 型等 别一二三四五库容(亿立米)301030510150.1500201500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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