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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 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 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 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 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 常工作。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正确处理国家、 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企业的 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 和工作任 务。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 听取企业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 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 施方案及 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 、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 评议监督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 奖惩提出建议。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 同意见时, 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 为职工代 表。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1 、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2 、企业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3 、 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 再保留。4 、 职工代表按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第A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 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 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 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 工会委员会批准。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白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2 、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3 、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4 、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1、 、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 员的质询。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和 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不断提高 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2、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 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 给的各项工作。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 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 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 3 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 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席团的职责是:1 、主 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2 、讨 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 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 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 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 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 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 的有关事项。(一) 提案审查小组(设5 人,正副组长各1 人)的任务是:1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 、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 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 人,正副组长各1 人)的任 务是:1 、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2 、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3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 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 人,正副组长各1 人)的任 务是:1 、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2 、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3 、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5 、 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 对提得 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 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 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 活动 1 次以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企业工会。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1 年 1 月 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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