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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乡规划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表序号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裁量情节裁量标准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直至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直至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至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至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8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9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元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1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但通过努力尚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难以恢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2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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