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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推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行政监察法、中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考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推行监督职责措施(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XX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推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优异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改善推行监督职责路径措施,推进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制度要求,依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意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多种监督路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监督。关键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组员尤其是关键责任人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关键步骤和部位监督。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推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发明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组员要自觉接收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第二章 监督关键内容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政治纪律、保持党纯洁性和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实施党政治纪律情况监督。维护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严厉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团结统一,确保党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实施。 (二)对保持党纯洁性制度方法落实情况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问题,维护党纯洁。 (三)对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监督。围绕中央和省、市制订出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法进行监督检验,确保政令通畅和重大决议布署全方面落实落实。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实施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组员正确推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方法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订、完善、实施领导班子议事、决议规则和程序。 (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组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方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组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检验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根据相关程序办理。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组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相关要求,立即、正确、全方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包含群众切身利益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议公开和办事公开,提升权力运行透明度。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议、关键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落实实施上级重大决议布署、关键决定而采取重大方法,部门和行业工作计划、机构调整、专题整改或专题工作等重大决议事项及集体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标设置、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审批事项、步骤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要求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依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实施改善工作作风、亲密联络群众相关要求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省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综合监督检验。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实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实施廉洁自律要求情况监督。 (二)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组员在婚姻改变、配偶儿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情况,立即掌握驻在部门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责任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儿女从业和接收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实施廉洁自律要求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改变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实施预防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相关要求情况监督。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承接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其它监督事项。第三章 监督关键方法第十五条 召开、参与或列席会议 (一)依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相关业务会议,研究布署反腐倡廉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关键会议,依据工作需要参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相关会议。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与驻在部门相关行政会议。依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可派员参与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第十六条 通报关键情况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立即通报中央和省、市相关反腐倡廉工作关键会议精神、关键工作布署,提出落实落实意见提议,并对落实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二)定时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组员就落实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要求等方面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门关键责任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情况。第十七条 廉政判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判定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对驻在部门干部拟提拔为市管领导干部,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要求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供党风廉政情况。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加强对关键岗位、关键领域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理机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评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长久有效机制。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驻在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组员廉政档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基础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儿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实施廉洁自律要求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改变情况(含预防利益冲突相关要求情况)。 (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四)信访、案件查处、作风建设、执法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方面相关问题反应及调查结论。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包含其它审计情况。 (六)受驻在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情况。 (七)受处分、处理情况。 (八)廉政方面其它情况。第二十条 开展专题监督检验和专题治理 依据上级相关工作布署及驻在部门中心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开展专题监督检验或专题治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帮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查 帮助驻在部门做好对所属单位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验工作。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一)受理对驻在部门管理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控告、检举。 (二)受理驻在部门管理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申诉。 (三)承接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 (四)依据需要帮助办理反应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组员信访举报事项核查工作。 (五)严格实施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要求,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汇报制度。第二十三条 查办案件 (一)经同意,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组员违纪问题,并立即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汇报及相关证据材料。需立案调查,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要求程序办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参与调查。 (二)立案调查驻在部门管理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违纪案件及其它关键案件,相关情况同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三)经同意,给驻在部门管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四条 开展问责 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要求,按要求对驻在部门管理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第二十五条 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十二个月最少和驻在部门党政关键责任人以外领导班子组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理新提拔、调整、任用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每十二个月最少要和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关键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提议和要求。 (三)发觉驻在部门管理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推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应该立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该作书面统计,经本人核实后,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二十六条 纪律检验提议、监察提议和监察决定 (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依据监督中发觉问题,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下属单位党组织提出纪律检验提议,并报市纪委立案。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提议,相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立即汇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实施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监察提议、监察决定。根据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依据检验、调查结果,经市监察局同意,能够向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和相关人员提出监察提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第二十七条 关键情况汇报 按要求立即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汇报以下情况: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决议布署;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组员进行监督情况和问题;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重大事件;收到反应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组员违纪违法问题信访举报;发觉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组员涉嫌违纪违法方面问题;查办驻在部门管理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其它应该汇报关键事项。第二十八条 廉情汇报 每十二个月年初,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递交驻在部门上十二个月度廉情汇报。汇报内容关键包含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组员述职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组员廉洁从政情况和实施个人相关事项汇报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提议等。 廉情汇报递交前,应征求驻在部门关键责任人意见。在意见不一致情况下,关键责任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室(中心)依据廉情汇报及委局领导指示要求,督促驻在部门进行整改。第二十九条 关键情况提议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在推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要求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汇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组员情况和问题时,能够提出以下提议: (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关键责任人或其它班子组员说明相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和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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