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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文件名称: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编号:起草部门:起草人:审阅人:批准人:起草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版本号:变更记录:变更原因: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技术职 称的人员担任。3、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 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 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 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 方,否则拒绝调剂。4、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5、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 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6、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载称,多剂处方必 须坚持四载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7、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 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8、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 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 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 法等。10、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 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 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11、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对责任人在季度考核中处罚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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