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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反洗钱征文1000字反洗钱征文1000字一: 为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行业带来潜在风险,近几年来,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不断推进,保险行业在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方面基本都履行了反洗钱的各项义务,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方面可以说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客观因素影响,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本文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反洗钱工作执行中的难点 1、客户身份确认、个别身份识别信息确认难度大,身份信息不齐全。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12条和第32条对确认、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及留存相关身份证明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业务中需要对部分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识别及保存相关基本信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业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的关系确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要求,一般只要求办理投保的人员提供相关的说明;在接受投保业务中,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其投保签名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而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相关受益人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在一定的难度,个别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对于客户住所与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登记经常居住的信息采集也存在难度。 、客户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费被虚拟 “转账化”,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业务已实现全险种“见费出单”的方式,财产险主要业务为机动车保险业务,这类业务笔数多,单均保费小,为方便业务操作,在缴纳保费方面,对于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业务,经办业务员经常采取先刷自己的银行卡缴费出具保单后再向客户收取的形式,对于一些代理渠道的业务也参考这种方式操作。由于目前人民银行及保监委等监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这类业务缴费方式一定要通过投保人本人转帐或刷卡的方式缴纳保险费,所以目前这种方式广泛使用于财产保险业中,这种操作形式如果涉及金额较大,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 另外一种方式是客户先将保费交给保险业务员,业务员存入个人账户后通过转账方式交到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账户,这种方式虽然名义上是以非现金形式缴纳保险,但实际上仍然是一种现金缴费行为,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仍视同为“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必须按照保险费金额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义务,并留存客户相关身份信息资料。 、变更合同内容审批条件未明确,容易出现洗钱风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受益人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保险公司一般只能从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上作审查,只要投保人解释合理、手续完善、形式合法,即可同意予以变更,合同变更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对变更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增加保额资金是否合法等难以进行全面审查。 、单个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多个险种未能合并统计。 目前被保险人投保了多个险种,其中各个险种的保费都可能低于1万元,但同个被保险人的保费总额已超过1万元,因为分别以单笔业务进行交易,因此不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而实际上目前因保险公司业务系统难以象银行业的业务系统一样,对客户(通过身份证号等)按账户进行划分,而只能按保险业务险种进行划分,因此对于此类业务无法进行合并统计并根据交易总金额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及留存相关客户信息。 二、提高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建议 现结合上述保险机构反洗钱开展中存在的困难提出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应相关规定,对保险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做出明确解释,将数字具体量化,并针对保险行业实际情况,明确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的要素,详细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的内容,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细化。 (三)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建设及相关工作流程必须配合反洗钱工作要求不断完善 应当建立科学的财务、资金监控系统,及时关注客户的大额和可疑出单的情况,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反洗钱的信息收集、分析能力,提高可疑资金交易报送的时效性。 (四)从内部管理入手,建立科学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 1、要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保险中介人管理。在委托保险中介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在保险委托代理协议中应依法约定双方的反洗钱义务,确保保险中介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 、加强稽核,定期检查队伍是否遵守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政策、程序和监察措施。 、对员工进行有关洗钱的防范经验的培训,以培养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认识,使其保持警觉,发现可疑交易及时上报。 近两年来,保险行业陆续推行包括全险种见费出单制度、保费批退全额转账制度、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广东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法规制度,将反洗钱的相关规定融入了保险业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而今年初保监委也开始酝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相信这些相关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开展更规范,使保险的所有从业人员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征文1000字二: 继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4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后,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并于20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了修改,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反洗钱的违法乱纪行为。 1、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 一是要在刑法中明确对洗钱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应借鉴国外有关国家立法,将“明知”改为“应知”,或者直接改为“明知或怀疑”,应明确除了主观上有洗钱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构成为犯罪,增强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法律意识;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应拓展犯罪行为的范围,至少应将掩饰、隐瞒犯罪人或严重犯罪所获收益的行为纳入到洗钱罪打击之列。二是应适时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与有关国际条约相衔接,使清洗任何严重犯罪收益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犯罪;同时,鉴于我国目前贪污腐败、诈骗和偷、逃税侵吞国有资产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应将通过贪污、受贿、诈骗、偷逃税所得脏钱合法化的行为都规定构成洗钱罪,以有效阻止日益严重的贪污受贿、诈骗和偷逃税洗钱行为。 、尽快制订颁布专门的反洗钱法。 目前金融系统反洗钱主要依据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明显不够。因此,必须尽快制订出台专门调整规制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鉴于当前国际国内反洗钱斗争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也意识到出台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洗钱法的制订纳入到五年立法规划并优先予以考虑。目前,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制订之中。专门的反洗钱法不但可以为洗钱犯罪的打击、惩处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也能够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在具体内容上,将来的反洗钱法一方面应将其调整范围由目前局限的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扩大到证券、保险以及珠宝、建筑、零售等洗钱高风险行业,甚至会计师、律师、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另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反洗钱主管机关人民银行和其他执法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并就金融机构和其他高风险行业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明确反洗钱各部门间协调机制,赋予反洗钱监管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足够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惩处手段,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制定、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 一是要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开展不同类别业务时都能得到有所指导;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也应该予以细化明晰,制定通用的、较原则的反洗钱内控风险评价体系标准,并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本系统反洗钱工作;明确客户尽职调查的对象、范围、程度,尤其要明确对从事高风险行业人员和政治人物的特别尽职调查义务,要强调发挥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应补充有关电子化支付方式、通存通兑等新情况下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内容;修改有关反洗钱的罚则,使得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重视反洗钱工作。 二是要完善反洗钱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规则。反洗钱不是单一的某一项业务管理,而是涉及到金融和其他行业的各种不同业务,因此,应逐步完善防止洗钱活动的相关制度和行业规章。控制洗钱迫切需要限制银行保密的范围,除在专门的反洗钱法中应明确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报告义务外,还应该在金融法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要尽快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要求银行加强对客户现金缴存尤其是大额现金缴存来源的审查和报告制度;完善有关账户管理和结算的规定,建立实时账户管理系统和预警系统,对账户的违规提现和违规转账等行为实行实时预警;同时,应加强个人储蓄账户的管理,修改储蓄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无记名存单的规定,避免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冲突。 三是要修订有关行业规则,解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的冲突。目前主要是要尽快修改“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中对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罚则,强化处罚力度,完善反洗钱工作手段。反洗钱征文1000字三: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的稳定。 一、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竞争日益加剧,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始终是金融机构的目标,基层金融机构表现尤其突出。随着众多金融机构在基层设点运营,地方同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考核的压力,为了更多争取客户资源,不同程度地采取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放松现金管理、简化审核手续等手段来吸引客户,争取存款,拓展业务。在此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容易放松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忽略对大额资金来源的甄别和审查,甚至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为防止客户流失,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给客户出主意、想办法,违规处理业务,埋下风险隐患,给有效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人为设置障碍,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把开展反洗钱工作片面地认为是加强对客户的审查以及对业务的束缚,不利于稳定客户和吸收存款,容易导致反洗钱工作只做表面文章。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囿于经营成本和人员条件,难以按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相应岗位人员,一人多岗、违规兼岗现象比较普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反洗钱的各项制度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三是认识不到位。基层金融机构认为洗钱应是大城市的工作,与基层无关,在基层开展反洗钱工作成本过高,意义不大,反洗钱工作未能有效纳入绩效考核,加之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较少。因此,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逐步形成不肯为甚至不愿为的观念。 (三)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素质低,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基层金融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偏低,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警惕性差,缺乏对洗钱行为的分析、甄别能力和技能,不能够及时发现、遏制可疑的资金交易或关联交易,极易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此外,部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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