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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发布机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 11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11120000MB1671009Y/2022-00014: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政务服务;市场监管许可信用;市场监管食品监管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5日发文日期:2022年03月25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 1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进一步深化证照别离改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 法做好我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备案范围在天津市(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从事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填表说明1 .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 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义务。2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食品经营条件。未到达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3 .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 一致。4 .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 限。5 .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6 .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7 .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一致。8 .申请人姓名应填写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或加盖 公章。9 .经营场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且与 营业执照登记或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10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口中打11 .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 址。12 .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13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14 .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 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15 .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附件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办理变更日期: 年 月日备案编号: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系人联系 经营场所地址变更后信息(请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工程前口中打4并填写变更后信息)口食品经营者名称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口住所口外设仓库口有:口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口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口无口经营种类1.是否含冷臧冷冻食品:口是口否2.是否含特殊食品:口是:口保健食品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否口市场主体类型口企业口个体工商户口农民专业合作社口其它口销售方式批发零售口网络经营情况是:自建网站:(填写网址)口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否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口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可另附页)口否口连锁经营情况口是:连锁经营模式:口直营口加盟 口合营是否总部(总店):是 口否企业总部(总店)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口销售食盐情况是:在售食盐产地:口本地 口外地 口进口否口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况是:在售食用农产品品类:口猪肉 牛羊肉口禽肉及其产品口水产品果蔬 口其它否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市场监管部门(盖章):受理人(签字):备案变更时间:填表说明1 .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 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义务。2 .申请人相关备案信息变更后仍应当具备食品平安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到达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3 .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 一致。4 .委托他人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权限和期限。5 .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6 .“变更后信息”以上的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上次提交的备案 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7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变 更后信息”以下的食品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内容一致。经营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 新申请备案。8 .申请人姓名应填写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或加盖 公章。9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需逐一填写现有外设仓库的 名称及地址。10 .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11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12 .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 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13 .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附件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注销日期: 年 月日备案编号: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联系人联系 经营场所地址注销原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备案注销时间:市场监管部门(盖章):受理人(签字):填表说明1 .申请人应当知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依据,以及 享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义务。2 .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注销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 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 和期限。3 .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4 .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上次提交的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 致。5 .申请人姓名应填写营业执照标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签字或加盖 公章。6 .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 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7 .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附件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那么备案编号由YB (“预”“备”拼音首字母)和14位阿拉伯 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型代码(1为 批发、2为零售)、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 (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业态类型为批发兼零售的,根据风险管理原那么,以批发 业态进行标注。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含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 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备案。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对应 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 品(预包装)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 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以下统称仅销 售预包装食品)。二、备案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备案管理工作。企业类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时一并办理备案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 企业登记注册窗口申请;无需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等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 理所办理备案。三、备案办理(一)首次备案1 .线上办理(1)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可 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备案。申请人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主题业务的“市场主体一网通办“, 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移动端 “津心办APP-市市场监管委旗舰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 记,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和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天津市食品经 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2)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备案。已经取得营业执照 的市场主体,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涉及仅销 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的,可通过市场主体一 网通办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 可管理系统( :/spxk.scjg.tj.gov.cn)的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备案模块,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 采集表单独办理备案。2 .线下办理申请人不方便通过线上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 可以直接到线下窗口领取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 备案信息采集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天 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信息采集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 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备案,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 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二)备案信息变更己办理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 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 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 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 信息变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后,重新 办理备案。(三)备案注销己办理备案的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 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备案注销。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 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或线下窗口, 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取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主体资 格依法终止的,通过系统间数据推送和信息共享,自动完成 备案注销。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四)备案信息查询食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可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 会官网企业服务平台( :/spxk.scjg.tj.gov.cn)公众查询 栏目查询备案信息。食品经营者可从备案部门获取纸质备案 信息采集表,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线上办理的可以 在线查询,并下载打印备案信息采集表。四、落实食品平安主体责任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 销售的食品品利1、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未到达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平安主体 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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