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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土地处置及相关环节市政设施配套相关问题的汇报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10年月日) 为有效解决市政设施用地问题,保障和促进市政设施配套规划、建设,2009年x月x日市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由我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进行研究,就如何解决市政设施配套在土地处置及相关环节中的问题提出意见。经过多次专题会议研究,我局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汇总完善,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状分析 近年来,市政基础设施对城市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城市建设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我市将打造16个城市综合体,这对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保障功能提出了严峻挑战。但纵观目前,我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公用事业保障能力严重滞后于城市发展水平。尤其是土地处置及相关过程中,对供水、供气、供热、二次供水、排水、道路、河道、公交等市政基础设施1建设重视程度不足,且缺乏相应的资金、监管保障,导致市政基础设施信息滞后,配套被动,后劲不足,严重制约了城市的跨越式发展。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不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资金来源渠道相对有限。土地出让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不能有效满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需求,特别是通过河道整治、敷设管网等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措施带来的土地收益提升,未能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倾斜。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后续监管尚不到位。部分开发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肢解项目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侵占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拖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我市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尚待完善,对于此类行为缺少强力监管保障,开发单位违规成本过低,不能有效制约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违规行为。 (三)缺少市政公用设施前期研究不足。按照我市目前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前期的规划、土地、立项审批等阶段缺少前期详细的研究和论证。在规划审批阶段,项目规划选址过程中对片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研究不够充分,规划用地过程中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项目用地规划不能有效衔接,部分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不足。在土地审批阶段,2只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并不对市政设施配套状况和市政供给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在立项审批阶段,按照法定程序仅将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意见作为立项要件,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并非立项审批内容。(勿站在部门角度谈,从工作角度谈) 二、对策建议 在土地处置前期及相关环节,应充分发挥市政公用部门的职能作用,为市政设施配套奠定良好基础。 (一)总体原则。 1、土地处置及相关环节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供给能力的分析研究,确保市政设施行业规划和片区建设规划有效衔接。 2、通常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进行配套,建设费用从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列支。 3、市政道路、河道用地由市政府直接划拨市政公用部门或相关政府平台,国土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权证。开发范围内的水、气、热设施按照规范留出用地,用地指标由市政公共部门提出。排水、排污设施按照规范进行建设,市政雨污水管网难以达到的偏远地区,在土地处置过程中明确由开发单位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污泥处理标准)。 (二)具体环节。 3规划审批阶段。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加强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充分考虑市政公用部门意见,确保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城市规划的调整要加强市政设施及公用事业整体配套能力研究,使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调整与城市规划调整相同步。具体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应根据市政公用部门用地指标划出市政设施建设用地。 土地审批阶段。在用地预审过程中,国土部门应将市政基础设施状况及市政配套供给能力评估,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并作为预审要件。在土地熟化过程中,国土部门应合理安排工作时序,加强与市政公用部门对接,根据待处置土地市政设施配套现状研究制定土地熟化方案,同步考虑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设施建设,确保待处置土地通水、通气、通热,提升土地市政设施整体配套水平。在土地处置过程中,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相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规范。 立项审批阶段。开发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入项目立项阶段时,市发改委应严格把关,充分考虑项目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对开发单位立项报告中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可行性及建设规模等内容认真审核。同时,由市政公用部门提出水、气、热及雨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配套意见作为参考,与规划、4国土、环保部门意见一并作为项目立项批复的重要内容。 三、保障措施 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涉及多个部门、多项环节,必须从资金、监管方面建立和规范相关制度,为解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问题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资金保障。将资金保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多方面、多渠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建立市政设施资金保障机制,将市财政预算向市政设施配套适当倾斜。按照60%的比例从土地收益中划定市政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特别是通过河道整治等措施完善市政设施配套而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性收费。充分发挥各大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bt、bot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力度。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真正用实用好。 二是监管保障。完善并落实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单项竣工验收阶段,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房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城建档案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细化验收标准,加大对建设项目审查力度,确保市政设施符合建设要求。在综合验收阶段,建设部门应从严把5关,确保市政设施配套完善、建设合格。对不符合标准或配套不完善的建设项目,责令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整改,并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需进一步借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于处宫处手里有) 内容总结(1)关于解决土地处置及相关环节市政设施配套相关问题的汇报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10年月日) 为有效解决市政设施用地问题,保障和促进市政设施配套规划、建设,2009年x月x日市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由我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进行研究,就如何解决市政设施配套在土地处置及相关环节中的问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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