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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探析人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近年来理界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是我国几起赔案争议的焦点所在。人身合同何时成立、生效签发单与人身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投保人交费后人核保前合同的生效问题等一直困扰着我国理界。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展理讨以对实务工作有借鉴意义。 一、人身合同的成立 (一)人身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合同成立。人身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在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人予以承诺(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我国?法?3条也规定:“投保人提出要求经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成立。对于人身合同承诺之权大都在通常在审查投保书、被人体检书、高额保单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前方承保与否此即“核保。各人寿大都设有核保部门其在防止逆选择、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核保通过同意承保合同成立。 (二)人签发单与人身合同成立的关系 在实务中有的将“签发单约定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不签发单合同便不成立。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单或其他凭证是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已成为世界大多数的共识人出具单或其他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人应尽的义务而非合同的成立要件。例如在一般认为除非投保人与人达成协议采用特定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商法第9条规定:“人须依契约人的恳求交付单韩国商法第0条也同样规定:“者应根据合同者的恳求制成向合同者交付。我国?法?3条规定“合同成立。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单或者其他凭证也说明了单或其他凭证只是合同成立后人应尽的义务?法?3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那么应视同是强迫性条款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另外人将“签发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人将“签发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三)投保人交纳首保费与人身合同成立的关系 在实务中也有将“投保人交纳首保费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即投保人不交首保费合同便不成立。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我国?法?4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费;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交纳费应该是合同成立后的主要义务?法?4条没有规定任意性条款那么应视同是强迫性条款人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将“投保人交纳首保费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那么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违犯了公平原那么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人身合同的生效 (一)人身合同的生效时间 成立后的人身合同何时生效?人何时开始承担责任?鉴于人身合同限和交费限较长、人身保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追缴等的特殊性各国和地区业大都把“投保人交纳首保费作为人身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要件“投保人交纳首保费成立时人身合同才生效人才开始承担责任。如地区?法?第2l条规定:“费分一次交付及分交付两种。契约规定一次交付或分交付之第一费应于契约生效前交付之。但契约签订时费未能确定者不在此限。业是将“投保人交费作为人身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投保人未交纳保费合同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再如?韩国商法?第656条规定:“当事者间假设无其他约定者的责任自承受了支付的最初的费时开始。没有支付合同者的费的情况下即使事故发生者的金支付义务也不能发生此时不能追问者不法行为责任。韩国商法也把“投保人的交费行为作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韩国商法同样规定人可通过与投保人的约定而放弃该权利如人可与投保人约定在其交费前也可开始承担责任。 “投保人交纳首保费是否是我国法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我国?法?4条规定:“合每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费;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并未将“投保人交纳首保费作为人身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我国法也未排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将其约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实务中大多数的都将“投保人交纳首保费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例如约定“合同自投保人交纳首费且本丽意承保后才生效。根据我国?法?4条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二)人签发单与人身合同生效的关系 在实务中有的将“签发单作为伤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不签发单合同便不生效。如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上文中“人签发单与人身合同成立的关系中的分析得知人出具单或其他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人应尽的义务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出单的限假设因人的过错没有“及时签发单假设发生了事故人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不承担责任对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极为不公平。因此人将“签发单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的规定无效即在实务中无投保人是否签收单只要投保人有已经交纳首费的证明合同就已经生效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三)合同订立程序与人身合同生效的关系 综上所述人身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是:投保人增写投保书(要约)人审核投保书、体检书(被人不需体检时人只审核投保书)、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证明(高额保单时需要调查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等资料后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承诺)合同成立。投保人交纳首保费合同正式生效人签发保单投保人签收保单。实务中假设按照此程序进展运作那么一般不会发生投保人已交保费而人尚未同意承保导致拒赔案件的争议。但现代寿险业的大多做法却是展业人员在承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后也一并收取了首保费这一方面源于随着寿险业的竞争日趋剧烈寿险代理人员的展业也变稠异常艰辛;另一方面也可促使投保人慎重投保防止“随意投保给人带来的大量营运理费用的支出。由此便产生一个问题由于最终是否承保都由人因此从代理人收取首保费到人同意承保之间有段空档。假设在此间内被人意外身故是否承担责任? A人寿诉讼案就是属于上述情况:2001年1c月5日投保人谢某(同时又是被人)填写了A人寿投保书10月6日谢某交纳首保费11 944元10月17日谢某到指定的医院进展了体检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人杀害。容许赔付主险金l00万元但回绝赔付附加险金200万元。理由是?附加长意外伤害?第5条款约定“本对本附加合同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费且本同意承保后开始而谢某于10月18日凌晨发惹事故时谢某的体检结果尚未出来(于10月18日8时至10时23分间才收到谢某的体检)也未提交财务证明资料(于10月18日收到谢某的体检后即谢某的财产告知手续)尚未同意承保不属于责任范围对该合同不予赔付。谢某的母亲不同意拒付附加长意外伤害金于2002年7月16日向一审提起诉讼一审讯决A人寿败诉。A人寿不服一审讯决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2004年11月5日二审经审理后认为费的交付与合同的成立没有必然的联络谢某交纳了相当于首保费11 944元的行为并缺乏以认定已作出承保的承诺。A人寿在谢某遇害身亡之前尚未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故对谢某投保的附加长意外伤害承担责任间尚未开始对于发生在责任间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无需承担责任。二审作出终审讯决判决A人寿胜诉完全了一审讯决。 以上判决结果看似符合情理但笔者认为如此判决有违公平原那么。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公平原那么是我国合同法的一般性原那么这个原那么同样也适用于人身合同即人身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人与投保人也应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履行了义务就要相应地享有权利权利和义务要对等。那么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并支付首保费说明投保人已向人履行了交费义务却不能享受人的保障;人收取了费却不履行保障义务这不符合公平原那么。除此之外人违犯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先核保再收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交费后的合同生效问题现行寿险业的故法是在承保寿险时将意外亡与自然亡分开与投保人约定如投保人于提出投保申请的同时交付费的契约意外亡局部当立即发生效力;但自然亡局部须至人审核被人的体检证明书及签发保单后溯及要保之日生效。如此约定对投保人和人均公平合理。因为被人意外亡与被人的安康状况无关。因此无妨使合同于投保之日即行生效以给予被人更多的保障。地区寿险业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寿险代理人在收到保费时一般都向投保人出具一种临时收据(conditional receipt)该收据通常约定:在要约提出时假设被人的身体符合人的承保那么契约自支付保费时开始生效。寿险业和地区寿险业的做法弥补了从投保人交纳首保费到人同意承保之间的保障的真空较大程度地保障了投保人、被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平原那么有效防止了纠纷的发生很值得我国寿险业借鉴。 我国实务界对于以上问题已经开始进展探究探究的成果就是在正式单签发之前签署一个临时单或者临时保障声明。临时单也称暂保单是指由人在签发正式单之前出立的临时凭证。临时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载明被人、金额、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开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临时单的有效较短通常为30天或者60天并在正式保单签发时自动失效。目前有些中资寿险与外资寿险设计了临时单或者临时保障声明。这些的临时单和临时保障声明可以归纳为如下共同特征:(1)自投保人交纳首保费时生效为正式单签发之前的保障真空提供保障;(2)责任主要包含意外身故责任该责任与被人的身体安康状况无关为人核保前承担责任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3)金额与所投种的金额一样但有限制。临时单和临时保障声明的签署对于投保人和人可谓是“双赢策略。对于投保人来说只要交纳了首保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就能获得保障;对于人来说临时单和临时保障声明可限制自己承担的责任相对降低了经营风险也能减少理赔纠纷的发生。签署临时单和临时保障声明对我国寿险业的开展也有深远意义可进步人的社会声誉促进我国寿险业的又好又快开展。但是经过笔者调查目前在北京寿险签署临时单和临时保障声明的仅有10家左右还有许多目前尚没有设计临时单和临时保障声明自投保人交纳首保费至人签发正式单之前的间仍然处于保障的真空不利于投保人、被人和受益益的维护也极易引发理赔案件纠纷的发生。因此建议在北京寿险推行临时单和临时保障声明制度以限度地维护投保人、被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寿险理赔纠纷的发生。当然对于目前尚未设计临时单和I临时保障声明的在实务操作中遵循先核保再收费的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防止在保障真空内发惹事故引起的理赔纠纷某人寿下称的一名投保人刚交首费、体检完成不到十小时被人便因意外身故;受益人提出近 300万的索赔以未收到体检未同意承保为由回绝赔偿但同时表示可以考虑通融赔偿100万。 此案发生后这起标的宏大的寿险理赔案引起了法律界、界的剧烈争议:该合同是否应当赔偿?而这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要弄清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分析: 一、本案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将合同的成立过程分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所谓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作出后合同宣告成立即承诺的作出是合同成立的标志;而在法律上一个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须说明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同时?合同法?规定承诺原那么上应采用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说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也就是说承诺的作出应当是以明示的方式而不得以默示方式而且这种意思表示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另外法律还规定承诺人对其尚未生效的承诺享有撤销权。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向人填写投保单并支付费的行为其本质就是要约;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当然也未生效。接下来人开始审查投保人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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