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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日本薄板輕量型鋼構造設計準則。1定義1. 薄板輕量型鋼(以下簡稱薄型鋼)係指鋼板厚度自04公釐(mm)以上至未滿2。3公釐(m)之結構用薄板鋼材,經冷軋彎曲成型之型鋼。(以下簡稱薄型鋼).其冷軋彎曲成型部份之內側彎曲半徑尺寸需大於該薄板厚度之數值以上。2。薄板輕量型鋼構造(以下簡稱薄型鋼構)指建築物的主要結構耐力構造部份,使用薄型鋼與緊結構件接合組成框組構造者。除其基本構材、組合用緊結構件及接合組成框組構造均須符合本準則相關構造方法在安全上必要技術基準規定外,其結構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結構設計法計算,均須確定應有其同等以上之結構安全需求。解說:1. 本設計準則僅適用於厚度2.3公釐以下之鋼材之使用。2. 本設計準則係參照日本001年11月15日日本國土交通省公佈告示第164號,關於薄板輕量型鋼造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之結構部份之構造方法相關安全上必要之技術基準訂定編訂。3. 緊結構件:薄型鋼構其構材板厚均在23公釐以下,除特殊起造人及設計者允許外,均不得採用焊接,其構材與構材之接合部,均須以特定設計並經認證許可之結合構件接合,除能接合或固定構材功能外,並能使其構材之存在應力直接傳達者,稱為緊結構件.C。2結構用薄型鋼基本構材1. 薄型鋼之機械性品質要求,應符合下表規定輕量型鋼用途種類記號降伏點拉力強度伸展率N/m2/mm2試片%主要結構用SSC0295以上405105號18以上非結構用SC2025以上20以上5號1以上一般結構用SSC0024以上45401A號1以上。薄型鋼之表面處理(1)結構用之構材及接合構材之表面為有效防止生銹及磨損,均須先經熱浸法電鍍處理,除另經建築主管機關認證核可者外,表面處理需符合下表表列標準:表面處理種 類表面處理方 法電鍍附著量g/m2備 註兩面電鍍表示記號兩面三點法平均附著量兩面一點法最小附著量塗裝鍍鋅鋼板熱浸鍍鋅JG312標準Z1880153塗裝用鍍鋅鋼板熱浸鍍鋅S-G02標準Z27223裸露使用5鍍鋁鋅鋼板熱浸鍍鋁鋅S-G317標準Y1880153裸露使用5鍍鋁鋅鋼板熱浸鍍鋁鋅JS-3321標準AZ15050130裸露使用但下列狀況不受上述表面處理之限制:薄型鋼在屋外面使用防水材料能有效防水部份及發生潮濕狀態以外之部份。薄型鋼之地板材、壁材及屋頂表面粉飾下面基層構材等有被覆或類似之有效防止磨損之措施部材.(2)塗裝於鍍鋅鋼板均須兩面施作二度以上,並經500小時鹽水噴霧試驗無異常。3。 各類型結構構造用薄型鋼應符合下表最小尺寸規格及國家標準,但依據建築技術相關規範規定,並經結構計算其材料應力確實安全無虞者或經中央主管機構材料試驗對組合框組構材實況上相對應的單一方向與反覆加力試驗結果,確認無偏移挫屈者,不在此限.斷面形狀最小尺寸規格(單位:公釐m)備註形高形寬唇長輕方型鋼8944.5輕槽型鋼913輕Z型鋼940輕型鋼80302有唇輕唇Z型鋼942有唇. 建築物之主要結構應力構造部份,使用之薄型鋼組成框組之基本構材,絕不可有屈折、偏心歪曲、剪切缺口等結構應力缺點。5. 薄型鋼構使用於基礎及主要結構部份之構材,包括木材、鋼材、混凝土等建築材料,均須在防火性能、安全性能及衛生性能上符合國家建築法令之規定,且均須經國家主管建築機構認證核可之指定建築材料.解說:1。 針對薄型鋼使用在結構耐力上主要部份之框組基本構材之使用斷面之形狀及尺寸加以規定,其尺寸標示如下:(1)輕方型鋼(2)輕槽型鋼(3)輕Z型鋼(4)輕C型鋼(5)輕唇Z型鋼唇長形寬形高唇長形寬形高形寬形高形高形寬形寬形高另鋼材之彎曲、及在框組構材與橫架構材端部緊結接合之需求,有使用閉鎖形(封口)等斷面形狀。除在生產工場為形成閉鎖形斷面可允許採用相同薄型鋼焊接接合外,在施工現場不得採用焊接接合。2. 對使用在薄型鋼構之薄型鋼之冷軋彎曲成型,其內側彎曲尺寸數值應大於鋼板厚度之數值以上。3 薄型鋼厚度僅介於0。42。3m,其斷面一小部份腐蝕後,其必要的結構耐力將消失,故鋼材之材質及表面防銹處理相當重要.4。 薄型鋼材質種類記號在國家標準為SSC0,應相當於日本之S400.ZSB400為建築結構用鍍鋅薄板輕量鋼板(ZncCte Lht au teelsfo udg Srucure),其拉力強度須達40 N/m2以上。5。 熱浸法標準,規定於國家標準CS12(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CS9998(熱浸法鋁鋼片及鋼帶),10804(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等規定;日本工業規格(Japanee Inustral Standard簡稱I)JISG3(熱浸法烤漆鍍鋅鋼板及鋼帶),JI-G302(熱浸法鍍鋅鋼板及鋼帶),ISG317(熱浸法鍍5%鋁鋅合金鋼板及鋼帶),JIG3321(熱浸法鍍5%鋁鋅合金鋼板及鋼帶)等規定;美國AST-A63,A65M94等相關規定。3樓層數以薄型鋼構為主體結構構造之建築物,除地下層外,樓層數需在三層以下.但薄型鋼構與鋼骨構造、鋼筋混凝土構造、或其他經審核認可之構造並用之混合式構造建築物,並依照本準則之結構計算結果其結構耐力被確定為安全者,其總樓層數不受此限,但其薄型鋼構部份仍僅限三層以下。解說:依目前試驗及實例,主要結構耐力上主要部份的柱、橫架材或斜材以薄型鋼構之耐力壁構造者,樓層數僅三層。下半部樓層為鋼骨構造、鋼筋混凝土構造、或其他經審核認可之構造,與上半部為薄型鋼構之間混合並用之構造,可不受總樓層數三層之限制.但其薄型鋼構部份仍僅限於三層以下。C.4基礎地檻1. 一層(地面層)耐力壁的下部需設有基礎地檻.但若設有地下層(地下室)等狀態,該耐力壁的垂直下方之地板櫊柵已在結構應力上作有效之補強,或該耐力壁之下框組構材與基礎緊密結合之狀態致使地板與基礎緊密結合,可使其存在應力相互傳達時,不在此限。2. 基礎地檻必須以下述狀況與基礎緊密結合。但以本準則結構計算及相關技術規則結構應力強度計算,其承受結構應力之主要部份之斷面依長期及短期荷重及各種外力作用合併計算,其應力強度,確定安全者不在此限。(1)以直徑2mmf以上,長度2cm以上之錨錠螺栓或具同等附著強度之錨錠螺栓緊密結合.(2)錨錠螺栓之間距需在2m以下,且須配置在隅角部及基礎地檻連接部。 基礎地檻之尺寸,其高度應在3mm以上,其寬度應在89m以上,並且其與基礎或與地板櫊柵、端部地板櫊柵、或邊地板櫊柵之緊密結合間不能有任何障礙。解說:1 基礎地檻(日文稱為土台)之設置部位之規定如下圖所示:端部地板櫊柵(端根太)地板基礎板耐力壁隅角柱基礎木基礎地檻(木土台)側地板櫊柵(側根太)圖。4。1 耐力壁之下部設置基礎地檻地板耐力壁地下層補強之地板櫊柵圖C.4.2 耐力壁之下部之地板櫊柵補強耐力壁隅角柱地板基礎地板櫊柵圖C。4.3 耐力壁或地板直接與基礎緊結之狀況2 本條第2項強調基礎地檻與基礎之緊密結合非常重要,但經本準則結構計算及相關技術規則應力強度結構計算分析確定符合結構安全者,可不受此限制。應力強度結構計算之荷重及各種外力作用合併計算,可參照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8條第項至第3項規定。3 本條第3項規範基礎地檻之最小尺寸,係因薄型鋼構構造由24木構構造工法發展而來,相當於24木構之框組壁板工法構造之用材.建築物超過三層以上,加植於基礎地檻之垂直載重有過大之狀況.因此有關本準則之基礎地檻均須符合本構造規範之規定4。 地板櫊柵(日文稱為根太,英文稱為lor jost),依各所在部位不同,有邊地板櫊柵(側根太)、端部地板櫊柵(端根太)、地板櫊柵(根太)之分。C。5樓板組合系統樓板組合系統為結構耐力上主要部份。樓板之使用構材以結構用合板(以下簡稱結構用合板等)、結構用格板(pael)及其他類似構材。並且因水平力而產生之應力,在結構耐力上,要能有效的傳達到耐力壁、柱、及橫架材上(最下層之地板為基礎)之剛性及具耐力結構之構造。但經本準則應力強度結構計算確定符合結構安全者,不在此限.解說:本條樓板組合系統以使用結構用合板等、構材、在性能上要求當水平力產生時,以能有效傳達到耐力構造垂直及水平組合構件之剛性及具耐力結構之構造者。樓板當然須能安全支承水平力以外之固定載重及各種積載載重等之垂直載重。樓板之形狀儘量避免細長形狀,原則上長邊與短邊之比(邊長比)在1以上。C6耐力壁1. 耐力壁為建築物針對各方向水平力及垂直力作用之結構安全之重要單元構件,必須配置良好均衡狀態。但經由本準則第C.1節應力結構計算能確定結構安全無慮者不在此限。2.耐力壁必須遵照下列規定,但經由本準則第C11節應力結構計算能確定結構安全無慮者,不在此限。a. 使用薄型鋼之框組構材及壁材使用之結構用合板等必須緊密結合,其間存在之應力必須能互相傳達。b。長度應在45cm以上.c耐力壁之框組構材相互間距必須小於5cm以下。耐力壁上不能設有妨礙結構耐力之開口部。e端部之垂直框組構材(不含連續耐力壁之互相接合部之垂直框組構材),需用厚3.2m以上之添加補強鋼板,並以6支自攻鑽尾螺絲(Drllin TappingScrew)固定於該端部垂直框組構材.與橫架材、基礎及基礎地檻用直徑M-2mmf以上之錨錠螺栓固著該添加補強鋼板,或使用同等效力以上的接合方法。耐力壁材之種類及其周圍框組構材之接合,依下表規定:壁材之種類周圍框組構材之接合方法接合構件間 距(1)厚度9mm以上之結構用合板,結構用格板(panel)、塑合板、或厚度7m以上之木纖維合板等自攻鑽尾螺絲(lig Tappi Screw)壁材之外周邊為2。5c以下,其他部位為45c以下螺絲釘(Sre-nal)壁材之外周邊為75cm以下,其他部位為15cm以下(2)厚度125mm以上之石膏板(僅限於框組材兩面均能釘接者)自攻鑽尾螺絲(Drillig appingScrw)壁材之外周邊為15m以下,其他部位為3c以下耐力壁材均須經國家主管建材機構認定符合標準者。3 耐力壁線互相距離應在2公尺(m)以下,並且耐力壁所圍成之水平投影面積應在72m2以下。但依本準則結構計算,確定結構安全無慮者,不在此限。4。 耐力壁之上方可設有與耐力壁之上框組構材同尺寸以上之頂部繫件,並使耐力壁互相間之結構耐力能有效緊密結合。但如樓板組合系統或屋架組合系統與耐力壁上部緊結時,其存在應力可以相互傳達時,則不受此限.解說:。 第項針對良好知之耐力壁配置必須均衡狀態,過大之開口、或隅角開口均會造成偏心之不良配置。2.耐力壁一般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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