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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管理规程1/6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工厂的奖惩制度,保障员工在奖惩方面得到公平、公正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压铸厂内部。1.3 制定、改废、追加1.3.1 本规程的制定、改废、追加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1.3.2 行政部为本规程的制定、改废、追加和推进、监督实施部署.1.4 用词定义奖金为奖励而给予的钱。嘉奖称赞和奖励。记小功登记功绩,以示奖励。记大功登记的功绩为“记功”的三倍。升级记大功3次以上或记功8次以上或嘉奖15次以上。(奖金可与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同时授予)警告对犯错误者给予的一种经济处罚。记小过对犯错误者的一种处分。记大过登记过失,给予过失者的一种处分。降级/降职/免职记大过2次以上或记过6次以上或警告12次以上。解雇终止雇用。(罚金可与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同时进行)2. 奖惩评审委员会2.1 组成:厂长任委员长、行政部主管任副委员长、经理级人员任顾问、各部门主管级(含)以上人员任委员。2.2 职责:奖惩审批权限中要求事项的评定,工厂内部矛盾的仲裁。2.3 奖惩管理部门:行政部为奖惩评审委员会的管理部门。2.4 各部门员工的奖惩事件次数列入所属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评价。3. 奖惩审批权限3.1 奖金以上(含奖金)的申请须经奖惩评审委员会评定,并呈报厂长批准。3.2 罚款100元以上的申请须经奖惩评审委员会评定,并呈报厂长批准。3.3 记小功以上(含记小功)的申请须经奖惩评审委员会评定,并呈报厂长批准。3.4 记小过以上(含记小过)的申请须经奖惩评审委员会评定,并呈报厂长批准。3.5 作业人员、检验人员的开除须取得本部门主管的批准。3.6 办公室人员、班长、拉长及组长人员的开除须取得本部门经理(含)以上的批准。3.7 主管以上人员的开除须取得厂长的批准。上述以外的奖惩事项的审批权限原则上须取得本部门经理的批准。4. 奖惩处理程序4.1 工作场所的奖惩原则上应由其直接上司去执行,同时应在奖/罚通知书(见附表1)上叙明事实,并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呈报,奖/罚通知书批准后提交行政部公告并记入个人档案。4.2 在各部门范围以外发生的奖惩事件也可直接由行政部参照奖惩标准开据奖/罚通知书进行奖惩,不须通过其所属部门,但会将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4.3 员工的奖惩最终由行政部通公告周知,奖惩金额将在事发当月工资中加减。5. 奖励内容5.1 员工奖励分为5种5.1.1 奖金5.1.2 嘉奖(奖励人民币10元)5.1.3 记小功(奖励人民币30元)5.1.4 记大功(奖励人民币90元)5.1.5 升级/升职5.1.1 奖金员工有下列情况,经评定得予奖金。特别奖: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大奖金:300元。中奖金:200元。小奖金:80元。辛苦费:50元5.1.1.1 与其他人比较工作热情高,规律正确、工作积极。5.1.1.2 不良品明显比他人低,有具体资料者。5.1.1.3 对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灾害的未然防止发生有建议和改善提案的(具体奖励办法见提案管理规程)。5.1.1.4 对工厂做出巨大贡献的。5.1.1.5 奖金等级大小由提报部门会同行政部共同进行评价,并呈厂长批准。5.1.2 嘉奖5.1.2.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恪守工厂规定、服从指导、足堪员工模范、经考核认定者。5.1.2.2 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5.1.2.3 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5.1.2.4 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5.1.2.5 其他有利于生产或公众之行为者。5.1.3 记小功5.1.3.1 全年内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者,并乐于日常加班者。5.1.3.2 对本工厂业务提出建设性之建议经采纳实行,具有显著功效者。5.1.3.3 节省物料,并对废料善加运用,具有显著成效者。5.1.3.4 遇有灾变发生,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5.1.3.5 对危害本工厂利益之事件,举发并经查明属实者。5.1.3.6 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5.1.3.7 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时限完成者。5.1.3.8 一年内有3次嘉奖记录的。5.1.4 记大功5.1.4.1 对各项生产设备有所发明或改进,具显著成效者。5.1.4.2 遇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不畏艰难,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灾变,使工厂免遭严重损害者。5.1.4.3 为维护工厂同仁安全,因而冒险执行任务者。5.1.4.4 品行端正技术拔群,对品质有明显提高,有明显成就者。5.1.4.5 对工作有特别的改善见解、知识技能等优势者。5.1.4.6 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5.1.4.7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5.1.4.8 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5.1.4.9 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5.1.4.10 一年内记功3次记录的。5.1.5 升职/升级5.1.5.1 一年内嘉奖15次并有记录者。5.1.5.2 一年内记功6次并有记录者。5.1.5.3 一年内记大功3次并有记录者。6. 惩罚内容6.1 员工惩罚分为5种6.1.1 罚金6.1.2 警告(罚款人民币10元)6.1.3 记小过(罚款人民币30元)6.1.4 记大过(罚款人民币90元)6.1.5 降级/降职/免职6.1.6 解雇6.1.1 罚金6.1.1.1 参加会议或培训无故迟到10分钟内,罚款10元。6.1.1.2 员工穿工鞋出工作场所者,罚款5元。6.1.1.3 在工厂过道上边走边进餐者,罚款20元。6.1.1.4 未将剩菜剩饭倒在指定的桶内或乱扔乱倒者,罚款10元。6.1.1.5 未认真爱护损坏厂牌补办者,罚款10元;遗失厂牌补办者,罚款20元。6.1.1.6 住宿员工在宿舍开水区内用桶或大型容器装开水者,罚款5元。6.1.1.7 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功率500W以上者,罚款100元。6.1.1.8 故意不关水龙头或无人时不关灯者,罚款5元。6.1.1.9 放置于工厂内之未上锁的车辆,每查出一次,罚款20元。6.1.1.10 其它造成工厂经济损失的行为也可处5-50元罚款或照价赔偿。6.1.2 警告6.1.2.1 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培训者。6.1.2.2 员工进入工厂未佩带厂牌,或未按规定及在规定的范围内穿着厂服者。6.1.2.3 出入厂区不听从保安检查的要求,情节轻微者。6.1.2.4 不遵守上级的合理指挥,情节轻微并属初犯者。6.1.2.5 违反作业方法,对品质、生产量有极大影响者。6.1.2.6 工作时间内,擅自外出会客,或以电话私聊者。6.1.2.7 遇非常事变,故意逃避者。6.1.2.8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6.1.2.9 办事不力,在工作时间内偷闲怠工者。6.1.2.10 浪费物料轻微者。6.1.2.11 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4次(含4次)以上者。6.1.2.12 工厂内各类教育、会议无故缺席者。6.1.2.13 晚上12点以后不关灯者。6.1.3 记小过6.1.3.1 对于上司之指示或有时限之命令,无正当理由,且未如期完成者。6.1.3.2 在工作时间内阅读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等者。6.1.3.3 在工作场所内吃东西者。6.1.3.4 未经许可离开工作场所10分钟以上者。6.1.3.5 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互相谈笑,或妨碍他人工作者。6.1.3.6 在工作中听收音机、录音机、玩电子游戏等其它的娱乐器具者。6.1.3.7 与外来者会面时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和限定时间以上者。6.1.3.8 在墙壁、物件上乱写乱画者。6.1.3.9 谣言生事者,情节严重者可作除名处理或送司法机关处理。6.1.3.10 晚上12点后不入睡大声喧哗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者。6.1.3.11 个人疏忽、过失导致公物或公共设施损坏者。6.1.3.12 未经部门经理含以上及行政部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6.1.3.13 工作不力、屡教不改者。6.1.3.14 在工作场所酗酒生事,影响秩序者。6.1.3.15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6.1.3.16 一年内被记警告处分3次者。6.1.4 记大过6.1.4.1 投机取巧、蒙敝上级者。6.1.4.2 工作疏漏,造成不必要工序和损失者。6.1.4.3 未经核准,擅自散发不合法之传单、文件、请愿书或张贴海报、广告者。6.1.4.4 恶意攻击或诬蔑同仁,酿成事端者。6.1.4.5 涂改、调换或虚报生产记录确有事实证明者。6.1.4.6 因个人职务上疏忽,导致机器、物料遭受重大损失者。6.1.4.7 不按作业标准作业,而损坏机器设备者。6.1.4.8 于请假假期或停工期间,在他处工作未经工厂核准者。6.1.4.9 擅自使用工厂工具、机器、设备、车辆而导致损坏(损坏部分并负赔偿)情节重大者。6.1.4.10 代人或托人代打考勤卡者。6.1.4.11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并有事实证明者。6.1.4.12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6.1.4.13 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上司之行为,情节较轻者。6.1.4.14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6.1.4.15 品行不端有损工厂信誉者。6.1.4.16 未经许可,私自带非本工厂人员入厂者。6.1.4.17 一年内被记过3次者。6.1.5 降职/降级/免职6.1.5.1 一年内警告5次以上者。6.1.5.2 一年内记过2次以上者。6.1.5.3 一年内记大过1次以上者。6.1.6 解雇6.1.6.1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拒绝保安人员查询,态度恶劣者。6.1.6.2 在工作场所无视规程、无视主管无视保安,态度恶劣者。6.1.6.3 泄漏生产或职务上重要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有事实证明者。6.1.6.4 私自撕毁、涂改公司文件,情节重大者。6.1.6.5 造遥生事,致使公司蒙受不利而有事实证明者。6.1.6.6 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6.1.6.7 拒绝服从上司人员之合理指挥,监督,调派,经劝导不听且行为粗暴者。6.1.6.8 违反公司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6.1.6.9 携带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工厂或宿舍者。6.1.6.10 在厂内禁烟区内吸烟,不听劝阻者。6.1.6.11 有威胁上司或唆使他人威胁上司之行为严重者。6.1.6.12 撕毁公告、扰乱秩序,或无故阻碍和限制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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