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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买卖合同范文集合5篇 买卖合同 篇1 出卖人x x x简称甲方,承买人x x x简称乙方,兹为x x 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第一条 甲方愿将x x 货x x件卖与乙方,约定x x x x年x月x日交付清楚。第二条 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x x 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第三条 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x x 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第四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x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第五条 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第六条 如因天灾地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照期交货或一部分货品未能交清的,得延缓至不能交货原因消除后x日内交付。第七条 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货之期为标准。第八条 乙方逾交款日期不为交款的,甲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交款,并请求自约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算迟延利息。第九条 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第十条 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地址:买受人(乙方):地址:x x x x年x月x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卖家乙方:买家一、台面:材料玉石板或金钢石板或大理石板。颜色。尺寸:宽600长厚15mm。台面高800二、隔板:材料为厚18的高密板,贴防水膜,颜色。三、脚为不锈钢亮脚。四、门:材料为厚18的高密板、铝合金框架、防水面,不锈钢合页。五、悬柜:高650深330长。每格有4个固定点。六、单价:元/套米,单价按上三下七计算。七、总造价=悬柜长元/套米0.3+台面长元/套米0.7+消毒柜元=八、包送包安装,峻工验收合格后付款。保质期年,在保质期内免费维修。签字:甲方乙方 买卖合同 篇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旧机动车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行驶公里数: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他 车辆状况: 。第二条 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元;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买方负责、卖方负责、 。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卖方应在收到车价款后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 日内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注: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时间及车辆交付等问题在第六条中约定。)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相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2、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3、卖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约定支付车价款。4、卖方收取车价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5、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第四条 违约责任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每日按未交车价款%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价款%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间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买方签字(章): 卖方签字(章):住所: 住所:电话: 电话: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买卖合同 篇4 20XX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判决结果】: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0日作出(20XX)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1、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买假索赔”是否属于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10或是10+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_ 法定代表人:_乙方:_ 法定代表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_、品种:_、规格: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项执行:(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_。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_。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_。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 )项执行:(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3、运输方式:_。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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