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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第一章 总则1.1 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1.2 基本任务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1.3 规划依据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1.4 规划原则1.4.1 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1.4.2 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1.4.4 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1.4.5 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1.5 村庄类型与规划要求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城郊型和乡村型。1.5.1 城郊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这类村庄应综合考虑城市化推进和村庄产业发展的影响,合理控制村庄规模,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衔接,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品质。1.5.2 乡村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村庄。根据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旅游型、工业型、保护型等村庄。乡村型村庄应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延续当地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避免空间布局的过度分散,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清新优美的环境和浓郁的乡土风情。1.5.2.1 养殖型村庄。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养殖产业应相对集中布置,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注重治理污染,严格保护村庄环境。1.5.2.2 旅游型村庄。强化旅游规划内容,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点和发展前景,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的开发利用合理安排旅游服务功能,注重旅游资源和村庄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旅游对村民生活的不合理干扰。1.5.2.3 工业型村庄。原则上村庄不得新布局有污染的工业,现有有污染的工业应逐步向镇以上工业集中区集中;村庄现有工业已经形成规模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应结合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考虑。适宜发展的村庄手工业、加工业应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区域集中布置,并与村庄适当隔离。1.5.2.4 保护型村庄。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有关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现存比较完好的传统和特色村落,要严格保护,并整治影响和破坏传统特色风貌的建、构筑物,妥善处理好新建住宅与传统村落之间的关系。1.6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建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30 m2。整治和整治扩建村庄应努力合理降低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第二章 村域规划村域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主要对村庄(居民点)布点及规模、产业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耕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提出规划要求,村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在村域规划指导下进行。2.1 村庄布点及规模依据镇村布局规划,明确村域内各村庄(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范围。2.2 产业布局2.2.1 布局原则2.2.1.1 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村域各类产业用地(含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相关生产设施用地)。2.2.1.2 村庄手工业、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以利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2.2.2 种植业布局2.2.2.1 明确村域耕地、林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面积、范围。2.2.2.2 按照方便使用、环保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要求,配置晒场、打谷场、堆场等作业场地。2.2.3 养殖业布局2.2.3.1 结合航运和水系保护要求,合理选择用于养殖的水体,合理确定养殖的水面规模。2.2.3.2 鼓励集中饲养家禽家畜,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居民点)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居民点)保持防护距离。2.23.3 分散家庭饲养场所应结合生产辅房布置,并与住宅生活居住部分适当隔离,满足卫生防疫要求。2.3 配套设施布局2.3.1 公共设施2.3.1.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公共设施。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2.3.1.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村域范围内统筹布点,宜设置于规模较大或基础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村庄(居民点),方便村民使用。2.3.1.3 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2.3.2 基础设施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原则要求,深化村域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电、燃气、环境卫生等规划内容。2.4 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明确基本农田和其它农田保护范围。第三章 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3.1 村庄(居民点)布局3.1.1布局原则3.1.1.1 集中布局,避免过度分散,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3.1.1.2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3.1.1.3 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有利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体现乡村特色,避免城市小区式布局。3.1.2布局规划要点3.1.2.1 空间形态。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山体水系等自然环境条件,引导村庄形成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的自由空间形态。3.1.2.2 公共空间布局。结合市场需求,引导沿村内道路布置连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住宅,形成一处或多处公共空间,提升村庄活力。3.1.2.3 建筑群体组织。结合地形地貌、道路网络、村组单元和整治内容,可将村庄划分为若干大小不等的建筑组群,形成有序的空间脉络。3.1.2.4 院落空间组织。积极引导住宅院落空间的建设,可利用纵横方向多进的方式和道路转折点、交叉口等条件组织院落空间,形成空间特色。3.1.2.5 村口。在主要出行方向选择合适位置形成村庄出入口,以体现地方特色和恰当的标志性。3.1.2.6 滨水空间利用。村庄布局应处理好水与道路、水与建筑、水与绿化、水与水、水与产业、水与人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滨水环境和景观的优势。3.1.2.7 地质安全。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对村庄布局的影响,顺应地形走势布局,同时必须避开洪涝、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3.1.2.8 生产辅房布局。在满足卫生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小型家庭生产可以户为单位分散布置,大规模生产可在村庄周边地区相对集中布局,以适应农业生产、方便村民生活。3.2 公共服务设施3.2.1 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原则3.2.1.1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应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和产业特点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配套规模应适用、节约。3.2.1.2 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村民方便使用的地方(如村口或村庄主要道路旁)。根据公共设施的配置规模,其布局可以分为点状和带状两种主要形式。点状布局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带状布局应结合村庄主要道路形成街市。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体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m2建筑面积计算。3.2.2.1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参照表3.1配置。表3.1 公益性公共建筑项目配置表内容设置条件建设规模1.村(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地设置,可附设于其它建筑100300m22.幼儿园、托儿所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3.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不少于50m24.老年活动室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5.卫生所、计生站可结合公共服务中心设置不少于50m26.健身场地可与绿地广场结合设置7.文化宣传栏可与村委会、文化站、村口结合设置8.公厕与公共建筑、活动场地结合3.2.2.2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单独设置,也可以结合经营者住房合理设置。3.3 住宅3.3.1 住宅建设原则3.3.1.1 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3.3.1.2 住宅建设应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建筑类型。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旅游型村庄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3.3.1.3 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特点,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舒适、节约的生活方式。3.3.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乡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3.3.2 住宅建设要求3.3.2.1 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3m2;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m2。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3.3.2.2 单户住宅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m2,四人居:不超过200m2,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m2。单户住宅建筑面积具体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应突破本导则规定的上限面积。 3.3.2.3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另行制订。3.3.3 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3.3.3.1 住宅平面设计原则: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平面形式多样。3.3.3.2 住宅风貌设计原则: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多样性。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3.3.3.3 住宅庭院设计原则:灵活选择庭院形式,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3.3.3.4 住宅辅房设计原则:结合生产需求特点,配置相应的附属用房(如农机具和农作物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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