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2页
第2页 / 共12页
第3页 / 共12页
第4页 / 共12页
第5页 / 共12页
第6页 / 共12页
第7页 / 共12页
第8页 / 共12页
第9页 / 共12页
第10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车辆质押合同合集5篇 车辆质押合同 篇1 甲方(借款人、质押人):身份证号:住址:乙方(贷款人、质押权人):身份证号:地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质押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一、质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车架号码分别是:发动机号码分别是: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辆照号码分别是:,实际行驶里程公里,外观内置情况:二、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质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整。三、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四、借款费用:月利率:%。月综合费率:%。合计:%。五、本合同约定:甲方按月交纳和综合费用,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六、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七、甲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八、双方责任: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借款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损坏。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3、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票证资料。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4、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计,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计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5、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用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债务为止。7、超期付息费还本金,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5增收违约金。8、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9、乙方行驶质押权处理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的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不接受书面形式之外的.任何变更。十一、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捺印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提示条款: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车辆质押合同 篇2 甲方(出典人):_身份证号:_住址:_乙方(承典人):_合同约订履行地点:_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典当合同:一、质押典当车辆品牌:_型号:_数量:_台。机动车行驶证号码:_发动机号码:_二、典当金额:人民币_万元整。评估价值人民币_万元整。三、典当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四、典当费用:月利率:_月综合费率:_合计:_。五、双方责任: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典当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或损坏。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3.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4.绝当物品估价不足3万元的,由乙方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品估价超过3万元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在乙方扣除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5.本合同约定:借款人按月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即每月_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借期在五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日计算;借期在十日内,利息和综合费用按半个月计算;借期在十日以上(包括十日),利息和综合费用按整月计算。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完债务为止。7.超期赎当或续当,每日按典当金额的0.5增收滞纳金。8.随车手续:_,由乙方保存。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七、当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及国家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甲方(印章):_经办人(签字):_乙方(印章):_经办人(签字):_年_月_日 车辆质押合同 篇3 甲方:(借款人、出质人):身份证号:住址:乙方:(出借人、质权人):身份证号:住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所有机动车辆质押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质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台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发动机号: 封存车辆时实际行驶里程 公里。第二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取人民币 元(小写: )整 。质押车辆估值:人民币 元整(小写: )。第三条、借款及还款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如甲方不履行到期还清借款义务,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甲方承诺乙方可单方随时对出质车辆行使质权,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乙方也可以与甲方协议以出质车辆折价清偿债务;逾期还款期间,甲方承诺按借款本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赔偿违约金。甲方依约定期限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取回质押财产,返还甲方提供的出质车辆证件等,本合同自即刻止。第五条、出质车辆质权的范围包括: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第六条、双方责任:1、甲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2、质押车辆在乙方指定地点封存,甲方承担乙方债权实现前必要停车费用,以保证存放车辆地点符合基本安全标准。3、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4、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对甲方交付的车辆尽到一般注意保管义务。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盗损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5、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应当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或增加新的担保,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提前实现质权。6、 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车辆出质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机动车辆。7、乙方行使质权处理质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出质车辆一旦被乙方行使质押权利,甲方应当无条件、无偿协助乙方办理出质车辆相关手续。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起诉。第八条,本合同于滨海新区塘沽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可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第十条、提示条款本合同为甲方双方协商一致下共同草拟签订,双方均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已全部知晓。甲 方:乙 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质押合同 篇4 甲方(出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乙方(质权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为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出质自己所有的车辆,现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质押物基本情况,车牌号_车架号_产牌型号_颜色_入户日期_。二、甲方将上述车辆质押给乙方,该车辆及相关证件(_于_年_月_日交乙方保管。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计_元(大写)人民币_元整;借款期限为_月,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逾期还款利息为_借款支付方式_。四、上述车辆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拍卖或变卖费用等)。五、如果甲方逾期十五天仍未还清借款的,乙方有权对该质押车辆自由支配使用,包括变卖或拍卖等。六、甲方承诺同意,车辆质押期间乙方可转质质押物。七、甲方到期未还清借款的,乙方可对质押物做适当地处分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八、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相关证件、凭证真实有效;质押车辆未涉盗抢等刑事情由;不存在共有或其他争议;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司法保全等情形;不存在已设立质押权或抵押权情形。九、若甲方违反第九条保证条款的,乙方有权提前要求甲方立即偿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十、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和质权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十一、 本合同未尽事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同等。 十二、 本合同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十三、 本合同签订地为_省_市_区/县。十四、 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地充分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地理解。甲方:年 月 日乙方:年 月 日 车辆质押合同 篇5 甲方(出典人):_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