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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益统筹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规划亦称土地规划。 是指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是依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必需要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 中文名土地利用规划根 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任 务规划、利用全部的土地资源目录1 概念2 分类3 规划通论4 编制程序5 编制原则6 任务7 模式 美国模式 日本模式 英国模式 前苏联模式8 分析方法 系统分析法 统计分析法 数学规划法 回归分析法 目标规划法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10 土地利用规划的理论11 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概念编辑对一定区域将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进行部门间土地资源分配和时空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分类编辑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按等级层次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具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通论编辑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性布局和统筹安排。它是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以利用为中心,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做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 目的在于强化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编制程序编辑土地利用规划是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提出问题报告书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报告,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规划的协调论证;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土地利用规划报告是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成果的文字说明部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和方案说明。 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方案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资源分析、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而进行的。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导言、土地利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各部门用地必需求量的推测、地域和用地区的划分;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规划方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的编制过程;编制规划的目的和依据;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规划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论证等。编制原则编辑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遵循以下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升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必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主要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县乡土地利用规划为实施性规划,特别是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具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通过报纸公告、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分级审批,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二级审批,一经批准必必需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规划的修改必必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通过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措施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批准,作为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纳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政府制订配套的实施条例,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启动发展土地市场,通过经济手段促使规划的实施;逐年落实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展开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督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 通过建立领导责任制、公告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和监督检查制等管理制度来实施规划。任务编辑土地规划是对土地利用的构想和制定,它的任务在于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组织土地利用的专业知识,合理地规划、利用全部的土地资源,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具体包括:查清土地资源、监督土地利用;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和任务;合理协调各部门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消除不合理土地利用;落实各项土地利用任务,包括用地指标的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指标的落实;保护土地资源,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协调城乡用地之间的关系,协调耕地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模式编辑具体而言主要有四种:美国模式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制定土地利用目标和规划;其规划形式包括城市和大都市规划、联邦州和区域规划以及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从规划体系来看,可以分为三大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地增长管理规划和六个层次国家级、区域级、州级、亚区域级、县级和市级;从规划内容看,一般包括7个要素:土地。 利益统筹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区主体、市场参加的原则,通过规划、土地、资金、产权等政策手段,完成整备范围内土地确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社区及相关权益人多方共赢,促进社区转型发展。 在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政府与社区“算大帐,通过货币补偿、土地确权、用地规划等手段,确保城市公共利益及社区发展权益。社区与相关权益人“算细账,通过货币、实物安排等手段,确保项目范围内权益人相关权益。 社区具体负责整备范围内用地及建构筑物、青苗等补偿清理,实现整备范围内全面征转清拆。 1.规划和国土管理局 1使命概述: 负责全区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人民防空、地震、勘察测绘、地名管理等工作。 2主要使命: 一落实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房屋产权产籍、房产市场、动迁安排、人民防空、地震、勘察测绘、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结合本区实际,组织编制保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具体规划;为项目单位建设用地核发选址看法书;核发规划制定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批项目制定方案和总图;组织大中型项目的扩初制定检察;组织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三承当工程勘察、制定、咨询单位资质及工程勘察、制定、咨询市场的管理工作。 四承当绿化项目制定方案的审批;城区雕塑、小品设置审核;及城区道路开口的审批;临时建筑的行政许可。 五编制下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征缴土地收益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承当政府土地储备任务,管理土地有形市场。 六组织城镇地藉调查、乡村土地变更、土地条件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和房屋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建立地藉、房藉资料库。 七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手续;对乡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审核、审批与指导;负责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及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工作。 八承当房产及房产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商品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改造及各类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 九承当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监督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运作;参加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综合验收;负责展开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企业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房屋修理基金的收缴和使用。 十承当人民防空的组织协调、宣扬教育、通信指挥、工程建设管理和人防工程的审批、施工验收、拆掉审批工作。 十一管理测绘市场、测绘行业、测绘标志,检察测绘队伍资格,验收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基础测绘;负责建设项目验线、占地红线划定; 负责保税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承当对规划、土地、房屋管理、房产市场的检查监督;依法调处土地、房屋的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牵头制订区域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基本建制定划;负责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协调电力、自来水、燃气、消防、通信及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十四落实管委会及上级管理机关交办的其它任务。 城乡规划局使命 1、拟订全市城镇发展战略以及城镇规划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2、参加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 3、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的选址和可行论证; 4、负责城乡规划制定和对建筑、勘测制定的管理; 5、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乡规划、风光名胜区规划,参加研究制订各专业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 6、负责城镇规划的审批和报批工作; 7、参加组织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8、负责城乡和风光区各类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9、负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并对城镇规划的检察报批; 10、负责乡、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的检察报批; 11、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希望你能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各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以下土地的,由国务院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排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排补助费,按照必需要安排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必需要安排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必需要安排的农业人口的安排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排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排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排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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