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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的借款合同模板借款合同作为借款的一种凭证,在我国合同法当中,也对其做了具体的规定,你了解正式的借款合同该怎么写吗下面就让77cn范文网小编带大家看看一系列的正式的借款合同。望大家采纳。 正式的借款合同范文篇一 抵押人(甲方)_ 抵押权人(乙方)_ 为确保_年_字第_号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建设面积_,系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 第十四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份,甲、乙方各执_份,登记监证部门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法定代表人(签章)_ 法定地址:_ 法定地址:_ 委托代理人(签章)_ 委托代理人(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签约地点:_ 正式的借款合同范文篇二 公路 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 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 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2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 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归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 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1.1.8 项目指 公路。 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 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运营期结束。 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 1.1.12 成本超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超支。 1.1.13 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 1.1.14 项目资本金指在 公路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非债务性资金。 1.1.15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4 本合同项下 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2.6 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 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9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 公路项目建设。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 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1)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2)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3) 年 月 日,提款 万元; 6.3 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 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 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 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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