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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总 则 第1条 采煤是矿井开采系统工种中的重要工艺,它包括落煤、装煤、运煤、支护、回柱放顶等工艺过程。因此,在采煤工作面及回采巷道内进行工作的各工种都必须执行本规程。 第2条 在采煤工作面进行操作和指挥生产的人员都必须学习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及所属工种的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殊工种须持有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否则不准进行上述工作。 第3条 经考试合格的新工人或临时参加采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指导下操作,经过不少于3个月时间的实践,方准独立操作。 第4条 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了解工作面情况和接受任务;下井前必须穿戴齐全劳动保护服装和用品,进入工作面前必须携带齐全必用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到达工作面或工作岗位后必须认真检查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环境(顶底板、煤帮、采空区、瓦斯、支护及其它设施的情况等),按规定交接班,妥善处理好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 第5条 各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和工程规格质量要求进行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顺序,不许擅自改变。 第6条 在实行多种工种兼职的劳动组织时,除本工种外,必须学习所兼工种的安全技术规定和操作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兼职工作的操作。否则,任何人都无权指挥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7条 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注意操作对象及环境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第8条 在采煤工作面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知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 第9条 操作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遇有其它情况,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3条执行。2、采煤工作面以及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3、采煤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第10条 采煤工作面遇下列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上级汇报,经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恢复工作。1、工作面顶板显著来压,造成支柱大量折损及严重片帮冒顶;2、风量骤变,风向改变;3、空气聚然变热或变冷;4、有害气体超限,有异味;5、空气湿度和雾气骤然增加,煤帮、顶底板淋水和涌水量突然增大。第11条 本工种工作与相邻岗位的操作人员有关时,必须事先主动联系,经确认不影响他人安全时,方可作业。第12条 非所属操作项目的各种人员,一律不许擅自开动、移设该工种操作范围的设备、设施、管线、支护等。第13条 工作面、顺槽输送机开停信号的使用一律执行谁停谁开的原则。若输送机长时间停开应在详细检查和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输送机信号。第14条 工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15条 本规程是以长壁工作面各工种的操作方法为主编制的。列入本规程的操作方法是基本的、普遍采用的方法。由于各个煤矿具体条件和情况不同,本规程不可能包括一切工种和各种特殊情况的操作规程,各单位可制订适合自己具体条件的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但不能违反本规程。第16条 本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贯彻执行;解释权属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钻打眼工一、一般规定第1条 电钻打眼工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第2条 打眼工应按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的炮眼布置方式打眼。要根据顶底板状况及地质构造和煤壁凹凸情况合理调整眼深和眼距,保证放炮后顶底板完整、煤帮平直,采高和开帮都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3条 必须使用设有短路、漏电、过载及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第4条 检修电钻必须在指定修理室进行。严禁在工作面随意拆卸检修电钻。第5条 禁止在旧眼、残眼内或煤(岩)裂缝中打眼。打眼必须停车,禁止站在输送机上打眼。打眼过程中,禁止用手或带手套扶钻杆。第6条 做到“三不打”,即不打顶板、不打底板、不打夹矸。第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打眼或应立即停止打眼,在向调度所及区值班汇报并妥善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继续打眼。1、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2、发现煤层中有连续小炮声或有大量瓦斯涌出,有煤和瓦斯突出征兆时;3、发现煤层变潮,煤质松软、有挂红、挂汗、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的透水预兆时;4、打眼中突遇压力水从钻孔流出时,应立即停钻并不准抽动钻杆;5、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6、控顶距离或空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7、支护不齐全、不牢固或倒棚未扶处;8、在自溜工作面,打眼处的上方出煤或溜槽未闸死或未喂实时;9、抵抗线小于0.5m。对上述1、2、3、4项,如情况紧急,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第8条 打眼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携带工具敷设电缆)检查处理打眼操作(试转开眼钻进排煤粉)工作结束。二、准备、检查与处理第9条 领取电钻等工具时要认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1、电钻的机体无裂纹破损,风翅完整、风罩合格、螺丝、螺帽、销子等齐全牢固;2、电钻开关灵敏可靠、防爆插销严密,如发现有火花痕迹,不准使用;3、钻杆平直,钻头锋利;4、试转一下,其转动方向正确、声音正常;5、电缆护套无破损、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不漏电;6、带齐钻杆、钻头、铅丝(铁线)、护套、手镐、长撬棍等必须的工具。第10条 电钻、钻杆、电缆的携带。1、将电缆绕成圆圈,其一端固定在电钻上并要系结好,要手提电钻手把或肩背电钻和电缆。不准安上钻杆挑着电钻行走,不准用电缆拖拉电钻,更不准带电拖拉电钻,严禁强拉硬拽;2、搬运、移动电钻时,必须卸下钻杆;3、急倾斜工作面要用结实绳子绑套运送电钻;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电钻、钻杆、电缆;第11条 打眼电缆的敷设:1、巷道内的电缆都必须吊挂整齐牢固,不许随意扔放,散乱堆积;2、电缆横跨输送机机头、机尾、溜槽和溜煤道时,应在距其0.5m以上悬挂牢固,以免煤、矸、材料等挤碰。第12条 打眼前的检查处理:1、对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帮、支护应进行全面检查,待问题处理好后方可打眼。打眼前必须敲帮问顶,遇有伞檐、活块等应用手镐、长撬棍处理掉;2、若支柱紧靠煤帮,要按规定开出炮道,然后才能打眼;3、必须扎紧袖口、裤管、扣好衣扣,围巾必须系在上衣内,严禁围巾和衣服的线头等外露。4、用铁丝把钻头牢固在钻杆上,钎尾套在电钻卡套内,要紧密结合,起动电钻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第13条 打眼顺序只能向电钻电源的方向进行。三、打眼操作及其注意事项第14条 两人操作,一人在电钻一侧领钎定眼,一人在另一侧紧握电钻手把操作。第15条 开眼时,煤硬先用手搞刨点定位,煤软可直接用钻头开定眼。定好位后,使钻顶紧定位点,间断地送电二、三次,使钻头钻进煤体。第16条 钻头钻进煤体后,根据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调整打眼的方向和角度。推进时要均匀使劲,不可用力过猛,要顺势推进,每隔一段时间要来回拉动钻杆、排除煤粉。第17条 打够眼深后,必须将钻杆来回拉动几次,把眼内煤粉排净。底眼要用木契或大块煤掩盖好,以防煤粉堵塞。第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打眼。1、出现卡钻;2、电钻声音突然不正常;3、电钻外壳超温(60或烫手)或有焦味;4、电钻钻杆严重震动;5、电钻外壳带电。经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打眼。第19条 薄煤层工作面必须停输送机进行打眼。第20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打眼时,应在其上下方设置挡板。用笨溜子运煤的工作面应先将溜槽装满煤,然后打眼。第21条 工作面有淋水处,必须遮盖电钻,以防漏电伤人。第22条 处理瞎炮时的打眼工作:1、要在班长直接指导或放炮员的配合下进行打眼;2、应用木杆或竹杆挖出部分炮泥,并插入炮棍以确定瞎炮炮眼方向;3、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平行瞎炮眼打新眼,其深度可稍大于瞎炮深度;4、要做出有瞎炮的显著标志。四、收尾工作第23条 完成本班全部打眼任务后,应先拔下钻杆卸下固定钻头销子、收好钻头,然后切断电源,拔下防爆插销(严禁带电拔销)。第24条 将电钻、钻杆、电缆分别运出工作面,放到指定的无淋水安全地点或送交工具房。钻全部交回工具房,电缆要盘放整齐,需检修的电钻、电缆、钻杆等要运到检修地点。第25条 要向放炮员交待本班打眼情况,尤其要交待清楚瞎炮的具体位置及注意事项。放 炮 员一、一般规定第1条 井下放炮员作必须责任心强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第2条 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爆破和火工品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爆破说明书及本操作规程。第3条 放炮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第4条 不合格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瓦斯报警仪不准下井使用。第5条 在高瓦斯矿井及煤尘有爆炸危险的煤层中爆破,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第6条 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炮。第7条 采煤工作面装药与回柱、装药与爆破、回柱与爆破;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装药与机械出煤等严禁平行作业。第8条 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以及顶板破碎、煤层松软、容易冒顶片帮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爆破。第9条 贯通爆破、采煤工作面开帮生产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的规定。第10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规定执行。挑顶、刷帮、卧底、落车等特殊爆破,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第11条 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爆破,必须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第12条 装药封泥应在放炮员监督下进行。第13条 爆破材料存放:1、爆破材料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爆破材料箱内只准存放爆破材料并上锁,严禁存放其它物品;2、装药前,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距工作面至少30米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远离机电设施的安全地点,并且应将爆破材料装在药包内。3、存放爆破材料地点不准有任何人休息。第14条 放炮员的工作顺序:准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爆破操作(装药设警戒联线爆破验炮撤除警戒)收尾工作。二、准备、检查与处理准备第15条 与区队联系确定当班使用爆破材料、雷管数量。第16条 领取并检查发爆器,瓦斯检测报警仪。第17条 爆破母线的长度、材质符合要求,并带齐药包、水针、炮针、炮棍、小刀、警戒牌(网)等放炮工具。第18条 领取电雷管、爆破材料:1、当面点清雷管数量;2、检查雷管搓号,无号雷管严禁领取;3、领取的电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箱内并加锁,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4、领取爆破材料的数量由放炮员当面按卷点清,交给生产单位运药工,装入药包中,在放炮员监护下运送到指定地点;5、携带爆炸材料人员须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6、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严禁乘坐接送人车。第19条 准备好足够使用的引药、炮泥、水炮泥。第20条 装配引药: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用手抽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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