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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合同的内容劳作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作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作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作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进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条第三项:劳作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选择哪种期限的劳作合同,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而定。本条第四项:工作内容简而言之是劳作者该干什么,工作内容应当明确。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可否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或“省内从立法原意看,显然不行。施行中在合同中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应当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劳作者确认。本条第五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劳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执行劳作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作部落实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执行这一工时制度,应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北京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二、自_年_月_日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本条第六项:劳作报酬应当明确,施行中很多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作者非常不利,但是劳作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部分,双方约定“按照用人单位薪资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的.条款是否有效由于劳作合同大多是标准合同,其所能包涵的内容是有限的。劳作合同中所不能包涵的内容,应当有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予以明确,并且,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应当作为劳作合同的附件,与劳作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劳作合同中的工资报酬,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予以明确,但前提是该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作为劳作合同的一个附件,在签订劳作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劳作者了。本条第八项:劳作者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用人单位招聘劳作者时,就应当将这些状况告知劳作者,合同中再进行明确约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订立劳作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作者,并在劳作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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