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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专家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潍坊专家协会英文译名:Weifang Experts Association(缩写WEA)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潍坊地区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档技能人才和先进农村实用人才为主体,自愿结成综合性、区域性、非营利性社会团队。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与科学人才观相统一,以增进“三化”、“三带动”为目的,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构筑专家交流、合伙、创新和发展平台,集聚、发挥专家智力优势和群体优势,团结各级各类先进人才,为建设“人才潍坊”,增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在潍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主管单位市委组织部业务指引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潍坊市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614房间。第二章 业务范畴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畴:(一)汇集人才。配合市委、市政府做好高档人才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广泛联系海内外人才,紧密联系本地人才,吸纳、汇集各类高层次人才,形成高档人才群体智能优势。(二)决策征询。承担和提供重大科研、技改、建设等项目决策论证与征询服务,环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问题,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和助手。(三)牵线搭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中介推广活动,扶持专家开办、联办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协调引进先进人才和智力,推动专家与专家、专家与公司、专家与政府之间交流与合伙。(四)联谊恳谈。组织学习考察、度假休养、恳谈交流、联谊联欢等活动,增进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先进人才联系。(五)营造氛围。开办内部刊物、高档人才论坛、协会网站等,报道人才工作动态,反映人才呼声与建议,宣传先进人才业绩与风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社会氛围。(六)服务人才。协调贯彻关于人才政策,维护人才合法权益,关怀人才工作、学习和生活,增进先进人才全面发展,真正把协会办成“人才之家”。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涉及个人会员和团队会员。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个人和团队,必要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一)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3、博士生导师、研究生生导师,重点跟踪培养博士、研究生;4、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先进青年学术带头人、工程技术带头人;5、在全市同行业具备较高知名度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工人技师及农村实用人才;6、与潍坊有长期合伙关系国(境)外关于专家;7、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领导干部和社会知名人士。(二)团队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单位普通应有三名以上个人会员;2、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比较集中,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3、乐意参加协会活动,关怀、支持本协会工作。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个人入会,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团队会员入会,由单位代表提出申请,单位批准;(二)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享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本协会各项活动参加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决策;(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毕本协会交办工作;(四)准时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状况,提供关于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从事有损于本协会名誉活动和和严重违背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惩罚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结事宜;(五) 决定其她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寻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策;(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办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吸取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协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聘请;(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她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状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依照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具备如下条件:(一) 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政治素质;(二) 在本协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普通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惩罚;(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状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贯彻状况;(三)代表本协会订立关于重要文献。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她团队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寻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筹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重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人员聘任;(五)解决其她寻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各专业委员会按照章程规定业务范畴,可以独立定期开展活动。各主任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组织和实行。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向协会理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合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业务范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 利息;(六) 其她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要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派。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各专业委员会财务由协会财务部门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要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要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要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关于状况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委组织部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资产。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关于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结程序及终结后财产解决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毕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结动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结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结前,须在市委组织部及关于机构指引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解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结。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结后剩余财产,在市委组织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6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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