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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汇编5篇【推荐】担保合同汇编5篇担保合同 篇1甲方借款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络方式:乙方担保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络方式:甲方向_申请借款,由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详细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对主债务人_与甲方间已于_年_月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第二条 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 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第四条 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局部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局部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第五条 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第七条 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局部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别人。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甲方:_乙方:_年_月_日担保合同 篇2合同担保的特征1、附属性:指合同担保附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根底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承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承受方。5留置,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浴。担保合同 篇3甲方债权人:_法定代表人:_住址:_ :_联络 :_乙方债务人:_法定代表人:_住址:_ :_联络 :_鉴于:乙方原欠_公司人民币贷款本金_元及其利息未归还,后_公司将该债权转至甲方名下。为担保该债权之实现,乙方得甲方同意,自愿将其两处物业转让甲方,故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让与担保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 担保物乙方用作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两处写字楼中_个单元_平方尺物业后附位置图及权属合约。1_写字楼_个单位共_平方尺其中四楼10个单位a、b、c、d、e、f、g、h、i、j座共_平方尺;九楼8个单位a、b、c、d、e、f、i、j座共_平方尺;十二楼3个单位b、c、d座共_平方尺;2_写字楼_个单位_平方尺即六楼11个单位d、e、f、g、h、i、j、l、p、q座_平方尺第二条 产权之移转基于前述乙方物业现仍挂在_名下,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办理更名手续,转至甲方名下。第三条 债务履行再展期上述担保物业暂不作归还贷款处理,在本让与担保合同签订后_个月内,假设乙方履行债务完毕,甲方应当将该物业返还乙方;假设其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债务,那么甲方有权处分该物业并优先受偿。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1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包括未履行前,乙方须自行妥善保管担保标的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享有该担保物收益。与此同时须保证担保物完好无损并承受甲方检查。2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前,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处分该担保物。3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之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再提供相应之担保。乙方不提供担保的,甲方可以提早拍卖或者变卖让与担保物并优先受偿。4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或担保物未作清偿前,乙方所欠甲方前述贷款不停顿计息。第五条 风险承当本合同担保物未作清偿或为甲方实际占有前,担保物之意外毁损风险由乙方承当。第六条 担保物之处置本合同签订后_年之债务履行再宽展期届满后乙方未履行债务的,乙方同意甲方聘请有关评估鉴定部门对担保物进展估价,并由甲方优先受偿,乙方放弃对该甲方聘请之评估部门及评估价的异议权。乙方也可得甲方同意以物抵价。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包括费用的局部归乙方所有,缺乏局部由乙方继续清偿。第七条 费用负担甲方就本合同担保物优先受偿前,该担保物所生或所涉一切税费等概由乙方负责承当。第八条 其他乙方未完全履行债务包括未履行前,乙方出现解散或破产之情形,本合同担保物不列入清算范围,其时甲方有权提早处分担保物。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贷款规定办理。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担保合同 篇4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理论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才能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展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回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根底,当事人自愿是原那么。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那么违犯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迫性,也就违犯了仲裁的本质。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当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场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_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那么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恳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获得仲裁庭同意才可。赞成方的观点有:公平合理期待原那么。该原那么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那么,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外表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那么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当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当,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利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假如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承当的实体义务别离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详细情况详细分析p 。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那么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_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亲密联络,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_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慎重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迫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回绝承当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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