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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昌县耀州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饶辅成、周萍、赵志红、饶凯、张光才5人发起,于2014年01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德昌县耀州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4万元。由成员以货币、水果及三类中药材收益出资。成员共34人。本社法定代表人:饶辅成本社住所:德昌县德州镇大坪村黄泥堡组58号邮政编码:615500第三条本社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5000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水果及三类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提供水果及三类中药材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为:水果、三类中药材种植、销售。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交流。第五条本社财产为成员出资,出资方式为货币、水果及三类中药材收益两种方式。成员不得以劳务、个人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向德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水果及三类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纳与水果及三类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作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并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投票通过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额;(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记;(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八)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水果及三类中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1人1 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1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5%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5%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规范种植、诚信种植,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八)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已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活动,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本社由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的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方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五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二)监事长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第二十二条成员代表大会须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两名成员代表表决(含参加者本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由五名理事组成,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理事长一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总结表彰以及各种业务活动;(五)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或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但对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应当无条件执行。理事会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财务、技术人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不得兼任业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条第(一)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八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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