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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关系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主要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该民事关系,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选择)规范,指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因涉外民事关系而发生争讼时,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就冲突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用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系属: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冲突原则):指公式化和固定化的系属,它用于解决同各类性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 基本类型: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法) 识别: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案件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转致: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丙国法作出判决。 间接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根据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利用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外国法的查明(证明):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公共秩序保留:指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指引本应当适用某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国民待遇(平等待遇):指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最惠国待遇: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行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涉外代理,就是有外国因素的代理。) 信托: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律制度。 涉外合同:是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的合同。 国际民事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或选择) 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个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又称主权豁免。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司法协助: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司法机关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进行一定司法行为的制度。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私法外文书送交给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指案件的受理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该国境内收集、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或通过国际民事私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在该国境内代为收集、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 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创立的。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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