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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案例3: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案情介绍】2 0 XX年X月X日,上海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损失巨大。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总额达1.3亿元的赔款。【案例分析】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想在市场经济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经受住形形色色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风险考验。一场火灾可以把数十载的艰辛所创下的辉煌基业付之一炬,一场洪涝灾害也能使企业的巨额财产转眼间付诸东流。轻则使企业停工停产,重则使企业倒闭。企业决策者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强风险管理。而企业财产保险以保险所特有的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融通资金等职能,及时为企业输血,使企业在财产受损后能迅速恢复生产。【启示】实践证明,参加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抗御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免除后顾之忧的最佳选择。案例4:风险与保险【案情介绍】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 0 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 4万元和1 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 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案例分析】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启示】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某厂的高压电缆线路25号电杆立于沟坎上,价值1100元,其厂房紧挨着电杆。2008年l月1日,该厂参加了当地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包括电杆)为41.4万元、同年5月15日,一阵短促的暴雨中,25号电杆倒塌,压倒了厂房,损坏了机器,总计损失达24.57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该厂遂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赔偿义务。 (1)被保险方认为,房屋及机器的损失是电杆倒塌所致,电杆倒塌又是暴雨所致,而暴雨正是企业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责任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方认为,电杆的倒塌虽与暴雨有关系,但在暴雨中,其他财产均未受损,而具备抵御暴风雨风险能力的电杆却倒塌了,显然是被保险人平常安全管理不好所致。因此,本案是被保险人未尽安全保管保险财产义务的结果,从而应该拒赔。纸烟受潮索赔案200x年7月,某市因连续几天的暴雨造成洪灾,洪水进入了该市某烟酒副食公司的一个纸烟仓库,纸烟底下一层被水浸泡了,直接损失12万元;上面几层纸烟未被浸泡,但已受潮,经过有关专家检验建议,该公司为防上扩大损失,采取措施将其全部拨到各门市部立即按五折削价出售,销售差价达35万元。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处理该案中,保险公司赔付了被水浸泡过的纸烟的损失,但拒绝赔付未被水浸泡过而被削价处理的纸烟的销售差价,遂起纠纷。(1)保险公司应该拒赔。理由是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项内只有“洪水”责任,没有“受潮”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赔偿被洪水浸泡过的纸烟损失,对未被洪水浸泡过的纸烟不承担责任。(2)保险公司赔付一定比例的损失。理由是纸烟受潮属保险责任,但按保险惯例及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无权单方面处理损余物资,因此保险人对受潮纸烟的销售差价损失35万元不必全部赔付,只需承担 40左右的赔偿责任即赔付该公司 14万元销售差价损失就可以了。(3)保险公司应赔全部销售差价损失。小孩致损索赔案某市万宝汽车出租汽车公司从日本进口一辆皇冠牌汽车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一天,该车停在某机关院内,该机关一干部的8岁小孩曾某,从所住二楼宿舍窗口用弹弓对准轿车挡风玻璃发射一颗石子,当场将挡风玻璃击碎。汽车维修厂估算修配费用需1200元左右。驾驶员找到小孩家长,其父表示赔礼道歉,并承认自己对小孩缺乏教育;驾驶员想到该车已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马上打电话到保险公司,要求派人到现场查勘,并估计损失,待达成协议后进修理厂修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款。(1)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因为根据“保险条款”中“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保险责任,本案中的小孩曾某并非被保险人的小孩,其用弹弓发射石子击碎玻璃不属于故意行为,而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肇事方是年幼无知的小孩,故应该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配挡风玻璃的费用负责赔偿。 (2)认为本案应由第三者曾某的父母赔偿,而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理由是: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因此,万宝汽车出租公司应向第三者曾某的父母要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那么被保险人要把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追偿。 小孩玩火致损案 2000年2月5日,某县个体经商户赵某将其房屋及其它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97000元。同年5月1日清晨,赵某决定停业一天,携带儿子外出逛逛,于是就给摩托车擦灰并上汽油;当时,其五岁的儿子嚷着要火柴点香放鞭炮,赵某让儿子到外边去放。一会小家伙又拿着一根点燃的香从外边跑进来了,一下引燃了汽油,酿成了一场火灾,幸邻居们赶来救火,大火才被扑灭,但赵某的房屋及家庭财产受损严重,核算其损失达64000余元。事故发生后,赵某认为是自己儿子惹的祸,也顾忌招来“放火图赔”之嫌,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 (1)认为被保险人已放弃索赔要求,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不赔。(2)认为本案中的火灾属于家庭财产保险中“除外责任”的故意行为。因为赵某明知汽油是易燃特别危险品,却把火柴给小孩放鞭炮,从而酿成了火灾,这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灾祸。(3)认为应该拒赔一部分。因为赵某将火柴交给小孩并不能预见小孩会突然跑进来,更无法预知会发生火灾,从而不属故意行为,而只能说是过失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但根据被保险人应遵守保护财产安全义务的条款精神,保险公司就只能赔偿其一部分损失。无盖窑井致死人命案某市政工程公司于200x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该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亡。受害者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窑井管理单位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的医疗费、抚恤金共计16756元。(1)认为市政工程公司没有责任,保险方也不必补偿。因为受害者是成年人,其跌入井中致死是自己不小心掉下所致,应当自己负责。(2)认为应由市政工程公司赔偿,保险方不能补偿。因为行人跌入井中致死完全是施工单位即被保险方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所致,只有让受害方直接向致害方索赔并由致害方承担全部责任,才能维护民法的尊严和保险合同的法律严肃性。(3)认为应由保险方赔付。因为市政工程公司己将公众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方,保险方就应当代致害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让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失。保险赔偿后的索赔案甲于2002年12月8日将自有的一辆“东风”牌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甲弟担任驾驶员。12月12日该车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的河水中。事故发生后,甲称该车无法打捞,要求保险公司按全部损失赔偿。经查,该车当时价值2万元。保险公司向甲赔偿了保险金2万元。事后甲某组织人力将车打捞上来共卖得价款1万元,支付打捞等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很快得知此事,要求甲返还卖车所得1万元价款。 问: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为什么? (应返还保险公司5000元)评析:(1)保险公司的要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只能要求返还5000元。(2)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据此,坠入悬崖下河水中的货车属于保险公司所有,甲打捞出来后卖车所得价款1万元应归保险公司。但是,甲组织人力打捞货车可以按无因管理处理,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甲为打捞该车而支付的5000元打捞费用。l万元卖车款抵消5000元打捞费用,所余5000无返还保险公司。 投保单与保险单不符的索赔案2003年10月10日,某市造纸厂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11日零时到2004年10月10日24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投保财产项目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在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和低植易耗品三个项目。2004年4月5日,某市造纸厂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达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产品(纸张)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造纸厂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80万元。保险公司以产品(纸张)不属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投保单属于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属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投保单有时也被称为投保申请书。投保单上如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投保单上记载之效力与保险单上记载效力一致。本案中关于流动财产的三种形式,在保险单中未记载,但在投保单中有记载,故应以此记载内容为有效。而造纸厂损失的产品(纸张)并非记载中所表明的流动财产,所以造纸厂的主张无正当依据,保险公司只应给付造纸厂50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而不应承担30万元产品的损失。 3000元买车险,轮胎丢了却不赔06.10.13,家住武汉青山区的肖女士称,家里有一辆微型面包车,为防意外事故,她投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等5个险种,一共花了3000多元。上周一早晨,她出门时突然发现,车竟被砖头垫着,4个车轮全不翼而飞。肖女士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在询问她所投保的几个险种后表示,肖女士所提的几个险种都不承担轮胎丢失的损失。肖女士称自己还买了盗抢险,保险工作人员解释,盗抢险不含配件,只理赔整车被盗的情况。“花这么多钱买保险,连轮胎丢了都不赔。”肖女士很委屈,只能自己掏1200多元配上四个轮胎。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客服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轮胎属易耗零部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单独承保轮胎,而且在很多险种中,轮胎也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肖女士虽然买了全车盗抢险,但该险种只有在全车被盗时才会赔,如仅仅是轮胎、车内音响设备、车标等零部件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条款中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某企业将其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100万元。按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分摊赔款多少万元? 50、37.5、12.5甲、乙两辆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5万元的小汽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2万元,两车残值均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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