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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目标1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2第四章 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6第一节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6第二节 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7第三节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8第五章 混凝土工程9第六章 钢筋工程9第七章 地下连续墙工程9第八章 地基加固工程10第九章 降排水工程12第十章 防水工程12第十一章 盾构进出洞、旁通道工程13第十二章 原材料与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14第十三章 样板工程的管理14第十四章 隐蔽工程的检查管理15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及施工用表15第十六章 质量保修15第十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16第十八章 质量经济奖罚制17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质 量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轨道交通施工质量,各级施工人员对工程质量要负责到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量检查工作必须以预防为主,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尽量减少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第三条 凡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监理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五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实行承包人全面负责制,即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由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协助施工人员搞好质量工作,公司各级领导要充分支持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把好质量关。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目标第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 社会监督企业负责监理监管业主管理国家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群众、新闻舆论监督 质量管理体系总图第六条 质量管理目标(一)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质量标准,严格质量控制,严格质量管理,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二) 质量目标:1、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为零。2、各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交验合格率100%。 3、争创“市兰花杯”、“省钱江杯”、“中国市政工程金奖”。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等,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并检查落实情况。(二)工程需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商,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三)不得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四)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五)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集团公司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六)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七)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八)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业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设计业务。(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轨道交通集团、监理及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图并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同时按规定做好现场跟踪设计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加阶段性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五)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尚无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认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六)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对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七)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八)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和监督。第九条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监理质量规程及合同文件要求。(二)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将监理工作转包或分包。(三)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四)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集团公司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五)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建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应坚持事前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监理例会、专题工地会议等制度。(六)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划、细则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首件构件、重点部位、重点工序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理。(七)未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八)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督促承包商对集团公司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监督整改过程的结果。(九)参与工程质量事故、事故隐患的调查和处理。(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组织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和(子)单位工程初验,对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将验收意见和结果报集团公司。(十一)参与(子)单位工程验收和政府专项验收,参与工程评优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十二)负责工程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督促做好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十一)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相关工作。第十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一)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目标。(二)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质量检查、保障体系。必须实行全企业、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现场业主项目部和工程监理单位。(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事故隐患的调查,捉供真实情况、事故分析报告、整改处理意见,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讨论通过后,并在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整改工作。(八)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并根据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单位、集团公司。(九)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情况,并向区轨道交通集团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第四章 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工程质量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动态管理,跟踪监控”的宗旨,实行“承包人自检、监理复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加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减少事后控制,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第一节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交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对控制桩进行校核,做好校核记录,并落实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经过监理单位审核,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审查,施工单位应对审核、审查的意见加以落实。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施工技术的要求。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审查设计文件,掌握设计意图,纠正差错漏洞,提出补充完善意见,搞好工程质量预控。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配备的质量管理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认真核验施工单位的放样和测量数据、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验结果等关键环节。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审查开工报告,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开工条件(征地拆迁完成,场地“三通一平”,测量标志精确,质保体系健全,安全措施得当,文明施工有序,工、料、机准备充分,设计图纸到位,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等)。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技术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拟在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必须从采购、加工制造、运输、装卸、存放、检验、使用等方面进行系统地全过程的控制。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方法等,并组织落实好编、审、批等环节。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质量通病的防治方面要有相应的预防及质量保证措施。在炎夏、严冬、雨季等特殊条件下,对某些特定对象的施工质量与安全(如夏季大体积砼施工防裂、雨季土方开挖、冬季砼工程保温等)应有可靠和有效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第二节 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开工前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 监理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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