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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应否承担通知证人出庭责任姜伟: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即控诉方提供证据的责任是否包括通知证人出庭的责任,如果明确为控诉方的责任,法律必须修改。但是保证证人出庭应该是控辩双方共同的责任。控诉方可以提出一个建议名单,如果法院通知证人而证人不愿意来,法院就会跟控诉方说,是你建议让他来的,这样控诉方就有保证证人出庭的责任,证人不出庭,可能就会对控诉方不利。何家弘:证人不出庭,一方面证人本身有责任,他缺乏出庭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检察官、律师、法官也有责任。有的时候法官不希望证人出庭,害怕证人节外生枝。证人出庭时,他的证言有一种不可预测性,庭审不好驾驭。从发展方向看,当然证人应该出庭,如果证人不出庭,具有相应举证责任的那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说,控辩双方应该想办法让支持你的主张的证人出庭作证。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就应视为相应的举证方举证不能。姜伟:实践中,法官经常要求检察官设法让证人出庭,否则开庭时法官就会问检察官,证人为什么没来。这里就有一个问题,通知证人出庭到底是谁的责任。何家弘:问题是没有一个法律规定证人不出庭有什么后果,等于认可了现在的这种现状。卞建林:这里应首先解决控诉方的问题,有的时候控诉方担心证人出庭会对他不利。因为,原有的证人证言已经固定了,如果庭上出现更改,控诉方是不希望看到的。因此,要尽量控制庭前言词证据的使用。如果一个证人应该出庭,但因为控诉方的原因而没有出庭,控诉方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还要解决证人自身的问题,应当规定不愿出庭属于藐视法庭。出庭通知要有一种强制性,强制他必须出庭,这应当是法官的责任,不能加给控辩双方。当然现在控诉方也拥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利,尤其是在我国。如果由控辩双方来保证证人出庭,在诉讼理论上不科学,实践上也将有弊端,这必须是法庭的责任。法庭通知证人出庭,证人不来,他就有可能面临制裁。国外不存在这个问题,证人出庭是义务,法庭有非常高的权威,有很多强制措施。何家弘:我同意卞教授的观点,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首先法庭必须保证证人出庭,但现在的国情下法庭还没那么高的权威。其次是法庭怎样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让控辩双方共同保证证人出庭。但这里是指必须出庭的关键证人,如果这样的证人不出庭,诉讼一方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应是公诉方。如果控辩双方经过努力,证人仍然不出庭,就应该考虑由法院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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