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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局长 地址:* 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电话: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宗地编号为B124-0033(B)总用地面积为1993.75 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五、上述宗地的使用年期为 伍拾 年,从 2008年 4月30日起至 2058年 4月29日止。六、土地用途为社会停车场库用地七、土地利用要求:(一)建筑容积率: 0 (二)建筑覆盖率: / (三)建筑间距: / (四)建筑高度或层数: / (五)建筑用地面积1993.75平方米。(六)设计要点:建筑容积率为0,地面以上无建筑,地下设70个机动车泊位的社会停车库;地面为街头绿地,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绿化率不小于70。(七)市政设施要求:1.车辆出入口: 2.人行出入口: / 公共通道入口: / 3.机动车泊位数:70 辆(自用 / 辆 公用 / 辆) 自行车泊位数: / 辆 4.室外地坪标高: / 5.给水接口: / 6.雨水接口: / 7.污水接口: / 8.中水接口: / 9.燃气接口: / 10.电源: / 11.通讯: / 八、本项目为商品土地性质,可进入市场转让,但限整体转让。九、本次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面部分。十、本次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拾 元(小写: 元)整。十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本合同总地价款)。即人民币 拾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整。十二、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成交价款的20%向乙方追索违约金。因甲方的过错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担由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十三、乙方在未交清本次出让地块的成交价款并取得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及抵押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十四、乙方除向甲方给付上述地块的成交价款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税登记手续。十五、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上述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十六、乙方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深圳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使用权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开发、利用、经营受让的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上述地块。十七、本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上述地块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甲方无偿取得。乙方承诺于 2058 年4月30日前将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无偿交给甲方,并在年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甲方迳行注销。乙方如需继续使用上述地块,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期,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十八、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或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地址。十九、土地使用规则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须遵守土地使用规则。二十、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二十一、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二、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二十三、本合同一式六份,乙方三份,其余由甲方持有及分送有关单位。二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书明确。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乙方: (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二八年 月 日签订地点:设计大厦附件: 土地使用规则为了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保证深圳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确土地使用者的责任,订立此规则。一 释义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到的名词,以本规则解释为准。宗地图: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图。土地使用权:指*依法将国有土地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它条件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由此获得对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开发、经营、管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无偿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建设,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届满,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无偿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回并丧失土地出让合同书一切权利的行为。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的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坐 标:用测量学方法表示地面上一点位置的有序的一组数。本合同中的坐标除非特别指明外,均为深圳独立坐标系统,用直角坐标表示。界桩定点:在实地确定验明宗地图上所标示的各界桩点的位置。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按规定每年支付给政府的土地税费。土地临时占用费:土地使用者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向国土管理部门支付的租金。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础设施。具体包括:道路、给水、污水、 雨水、电力、电讯、路灯、照明、煤气等管、厂、站、场、桥梁或人行天桥及其它工程。绿化比率: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建筑覆盖率: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土地面积比。建筑容积率:规定的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总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含附属建筑物计算在内),但注明不计算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除外。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底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它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主体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附属建筑物:主体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办公楼:供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事务使用的建筑物。单身公寓:供单身职工起居和具备居住用的小型厨、厕的建筑物。住 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单元式建筑物。别 墅:供居民家庭生活居住的独立式建筑物。宿 舍:供学生、职工等集体性居住的建筑物。综合楼:多种用途组合一体的多、高层民用建筑。厂 房:可供工业生产使用的建筑物。商业用房:指为居民提供生活消费及进行商务活动的商铺、饮食、酒店、娱乐、金融、保险、银行、证券等建筑物。房地产证: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二 界桩定点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宗地图所标示坐标各拐点埋设的混凝土界桩,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土地使用者实地依图验明。界桩定点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放,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三 附属工程3、土地使用者同意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属工程,并保证在 / 年 /月 /日前或与主体工程竣工时间同时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费提供使用,产权归政府所有。 土地使用者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图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须作任何赔偿。4、因规划需要,有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布置公益配套项目及市政管线施工时,土地使用者同意提供用地及通过。四 设计、施工、竣工5、土地使用者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方案图纸及市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有关部门应在接到齐备的图纸和计划后按规定审批。6、宗地图范围内的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设计要点。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此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负责。7、土地使用者自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一年内应按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8、土地使用者应在2010 年 4 月30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灾、战争重大影响者除外),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建筑物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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