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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法律知识讲课稿 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真诚的感谢。今天,我们来这里给大家上堂法律课,希望大家学完后,都能当一次义务法制宣传员,把它讲给身边的人,为我们和谐乡镇的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如果我们以及我们身边的人都知法、守法了,那么家庭就和睦了,村里和谐了,乡镇和谐了,自然我们的社会也就和谐了。今天,我想用二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和大家探讨有关我们农村地区最常见、最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我们讲讲村民自治。 1、什么是村民自治。 从自治的内涵和自治的形式来讲,村民自治的构成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农村社区;二是自治的主体。农村社区指自然村落,自治的主体指村民群众。因此,村民自治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实施村民自治的机构是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 2、为什么要建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群众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一个创造。我国现有村民委员会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人到00人,多的达到80人以上;在一些山区村,村民委员会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再加上土地分散经营后,很多村民农忙时下田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有的长年在外地经商办企业。这样就给经常性地召开村民会议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广大村民当家作主,及时决策村中大事,人们在实践中创造了村民代表会议这种形式。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给予了肯定,并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 1 3、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村民代表会议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4、为什么要实行村务公开。 实行村务公开能够促进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解决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实行村务公开能够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廉政建设;实行村务公开能够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村务公开能够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 、村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村社财务收支;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计划、使用和兑现;村干部报酬、奖金、补贴的发放;村社办企业(经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承包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超生征费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村社群众性集资;村干部责任指标和分工;村社年度经济指标和经济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定;有关办事程序;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二、土地承包 、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2 地。(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众多产权项之一,这种权利的产生于经济交易合同或契约,或者某种制度。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这种产权就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今年最重要的一部新法物权法明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土地承包的期限是多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4、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物权法第1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民能否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流失的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6、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数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宅基地与相邻关系 1、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曾建筑过房屋,已建有房屋或将要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而农村宅基地则是农村村民基于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2、法律对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第 54、155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的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通风采光权等派生出来的权利。相邻权产生的基础是不动产,即它必须是在不动产的拥有或利用过程中才能形成。 5、相邻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5 四、婚姻和家庭 1、结婚需要具备的条件。 结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法定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0周岁。必须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不得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形式条件:结婚行为是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有效。 2、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就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早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却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3、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 (1)不准离婚的情况。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应予离婚的情况: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3)特殊的离婚情况。1)、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果夫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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