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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自学考试质量管理学考点笔记第九章第九章企业清算一、企业清算的原因和分类:1、清算的原因: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投资者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发行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力继续经营;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后又没有发展前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被依法撤销;合并或者分立,企业需要解散;企业破产;法律、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企业的其他原因已经出现。2、清算的分类:按企业清算的不同性质,可分为自愿清算、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按企业清算的不同原因,可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二、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工作程序:1、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P4542、清算机构的工作程序:清查债务;清查财产和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编制清算报告,办理停业登记。三、清算财产的估价和变现:1、清算财产的范围:宣布清算时企业所拥有的可用于清偿无担保债务和向投资者分 配的全部账内和账外财产;清算期间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2、清算财产的估价:账面价值法;现行市价法:财产清算价格=财产数量X现行市场价格招标作价法:列出招标出售财产目录; 确定招标出售财产的底价; 发布出售财产招标广告; 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确定招标出售财产的价格。收益现值法:收益折现法:n Rt财产清算价格二(1+i)ti=1t实现收益的具体年份;n取得收益的有效期(年);Rt1年度的预期收益额;i折现率。 收益资本化法:资产预期年收益额财产清算价格=本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调查分析法;变现收入法。3、清算财产的变现:不需要变现的财产:现金和各种存款; 抵销财产; 直接转给债权人的担保财产; 不能变现或不需要变现的无形资产; 直接以实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的财产。变现的原则:凡是能整体变现的财产应尽量整体变现; 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财产不得上市出售; 应采用多种方式以尽可能高的售价变现财产; 清算企业对外投资的实物性财产不得要求退还原物。4、结算财产和担保财产估价与变现的特点:结算财产的估价与变现:盘存财产估价受市场物价和供求状况的影响较大,而结 算财产的估价不受市场的影响; 盘存财产的估价往往会偏离账面价值,即高于或低于账面价值;而结算财产的估价一 般不会偏离账面价值,只可能发生坏帐损失。担保财产的估价与变现:先以企业的现金偿还担保债务,然后将担保财产与无担 保财产一起处理; 将担保财产交付担保债务人自行估价变现,所得款项大于担保债务的数额交付清算企 业,并入清算企业的清算财产,不足部分列为无担保债务; 由清算机构与担保债权人协商对担保财产估价变现,所得款项大于担保债务的金额并入清算财产,不足部分列为无担保债务。四、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1、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清算费用:是企业在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 全部费用。清算损益:是企业清算过程中净收益与净损失的统称。清算收益:是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 财产盘盈收益,按实际变现价值入账; 财产变现收益,即实际变现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财产估价收益,即不变现财产的估计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经营收益,即清算过程中处理未完经营业务和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 不用归还的债务,即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归还或不用归还的负债。清算损失:财产盘亏损失,按账面价值入账; 财产变现损失,即实际变现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财产估价损失,即不变现财产的估计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经营损失,即清算过程中处理未完经营业务所发生的损失; 无法收回的债权,即坏帐损失。2、债务的清偿:支付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缴纳应缴未缴的税金;清偿各项无担保债务。3、剩余财产的分配:独资企业的剩余财产全部归原投资者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国内联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的剩余财产,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或 企业章程、协议所规定的办法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先按优先股份面值分配给优先股东;然后按普通股东的 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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