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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写字楼租赁合同样本北京写字楼租赁合同样本。字楼原意是指用于办公的建筑物,或者说是由办公室组成的大楼。下面是整理的写字楼租赁合同范本,!第一章定义及释义第二章承租单元第三章租期第四章租金第五章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第六章押金第七章承租单元用处第八章装修或改建第九章维护与修理第十章损坏第十一章续约第十二章法律费用第十三章甲方责任及保证条款第十四章乙方责任及保证条款第十五章交还第十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章终止租约第十八章通知第十九章仲裁第二十章其他规定租赁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承租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大厦(下称大厦)的单元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租赁合同为证。详细内容如下:第一章定义及释义本合同中除文义需另作解释外,以下用语所指意义如下:承租单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所述的物业;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所述的期限;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所述的期限;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条所述的租金;公共区域指大厦入口、大堂、公共卫生间、电梯、楼梯间、通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域、设备机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泵房、风道井、水箱间、自动扶梯、管理处办公用房等处及设施,还包括为大厦的业主、租户、用户及其客户、雇主、被邀者、被答应者及与业主拥有相似使用权的所有其别人员而设并供其使用的其他地方及设施,但不包括任何业主、租户、用户拥有单独使用权的地方;公共设施指为大厦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及种植的树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用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管理机构指甲方所指定负责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等事宜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费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条所述的费用;物业管理规定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所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及根据公约和大厦实际制订的规章制度;装修守那么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乙方在为承租单元进展装修时所须遵守的规定及程序所制定的规那么;使用人指乙方的职员和雇员、代理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来访者和其他占用或使用承租单元的人士;特定业务指乙方进展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特定营业活动的业务。第二章承租单元2.1 甲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出租、且乙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承租承租单元。2.2 除承租单元外,乙方将享有与甲方以及大厦的其他租户和用户共同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但应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守那么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规定。第三章租期3.1 乙方于承租期内向甲方承租承租单元。承租期应包含免租期在内。3.2 在各免租期内乙方免向甲方缴付房屋租金,但须缴付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不包括电和 费)等其他费用。第四章租金4.1 承租期内,乙方须于装修免租期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甲方缴付当月的全额租金。4.2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和 费)等其他费用。4.3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以 元计算,乙方以 元支付租金,由管理机构统一收取。4.4 假设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第五章管理费及其他费用5.1 甲方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并按公约及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效劳。5.2 在承租期内,乙方须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管理机构缴付当月全额管理费。5.3 管理费的支付方法,包括货币、兑换率与本合同第四章有关租金的相应规定一样。5.4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详见物业公约所定。5.5 在承租期内,管理机构可因提供管理效劳的运作本钱的变动以及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说明合理调整理由。乙方应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管理费。5.6 假设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或其他乙方应付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管理机构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第六章押金6.1 在签订本合同后五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附件一第7条所述的押金,以作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和规定的保障。6.2 如乙方在整个承租期内未违背本合同的主要相关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管理费,那么甲方须于承租期完毕后的十五日内一并无息退还将乙方所支付的押金。6.3 在承租期内,假设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管理机构任何租金、管理费,或因乙方违背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那么等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在预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随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从押金中扣除一笔相等于该欠缴之款项。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扣除局部押金,否那么按违约论处。第七章承租单元用处7.1 承租单元仅作为办公用处。如经政府部门同意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前方可变更承租单元的用处。7.2 乙方不得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局部作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处;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用户受到骚扰、不便或对之造成损害或危险的方式使用承租单元。7.3 除甲方或管理机构统一设计所提供,或书面认可的指示牌及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看见的广告宣传、灯箱、装饰、旗帜。7.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厦名称为其营业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厦名称或其标志。假设乙方经甲方批准在法定名称内使用大厦的名称,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更换其法定名称。7.5 甲方有权随时更改大厦的名称或其任何标记,但须事先通知乙方变更的名称和理由。第八章装修或改建8.1 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就承租单元的装修或装饰所制定的装修守那么,向甲方递交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8.2 在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展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甲方保证乙方递交设计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协助该设计方案尽快得到消防部门正式批复。8.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单元进展任何重大改动或附加装置,以及对电线、照明或其他装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调系统及公共设施进展任何改动或附加装置,或割损任何门窗、墙体、构造材料或大厦其他构造。第九章维护与修理9.1 管理机构负责承租单元内和大厦外的玻璃幕墙、建筑构造和中央空调、新风、电梯、公共区域水电、大厦原配通讯、消防等系统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承当有关的费用和责任。9.2 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当有关费用。第十章损坏10.1 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单元发生全部或局部损坏以致承租单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损坏严重而根本不能修复,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90日内,甲方有权选择:(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或(2)修缮承租单元并书面通知乙方所需的时间。在修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直至重建或重修完毕之日。如甲方选择修缮承租单元但承租单元在进展重建或重修后180日内仍旧未能修复完毕时,乙方有权经书面预先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10.2 如承租单元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只是轻度损坏,局部可以使用,并能满足乙方特定业务的需要,甲方应予以即时修缮,直至承租单元全面恢复使用条件为止。在此同时,租金可相应按损坏比率予以局部减免,有关的租金减免应根据承租单元的修缮期按天数计算。第十一章续约假设甲、乙双方在离承租期终止日3个月之前未达成续约协议,甲方或其代表、受权人,可在承租期终止前3个月经提早通知乙方,可陪同准租户进入承租单元视察。如乙方此间愿继续承租此物业,那么双方将参照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制定续约后的租金,甲方给予适当优惠。第十二章法律费用12.1 本合同的、印花税、登记费及附带手续费用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支付。12.2 假设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以致对方需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来维护其在本合同下的利益或强迫执行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一切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当,并由败诉方向胜诉方作出全面赔偿。第十三章甲方责任及保证条款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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