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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等符合条件的罪犯 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 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 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 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新情况、新问 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在 新形势下,怎样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并努力使其成为刑罚执行工 作中的一大亮点,已成为当前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县是 从0 年7月起全面推行社区矫正至今,累计接 收社区矫正人员XXX人,解除矫正XXX人,在册社区矫正人员XXX 人。其中管制XXX人,缓刑XXX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8人。 每月增加 10 多人以上,社区矫正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目前该县修 建了社区矫正中心,规范了监管室、教育室、心理咨询室、训戒 室,执法监管部、教育服务部、社会帮教部及配齐了专职干部、 社会工作者、文员、志愿者外。然而,就全县而言,现在的社区 矫正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很弱很弱,头重 脚轻,基础不牢,根基不稳,也就是说司法部很重视,省厅次之, 市、县越往下面,司法行政职能越弱。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现 状是“四有”,即有规定,有任务,有责任,有风险,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处于“两难”的境地,即执法主体身份没有明确, 没有组织机构,没有人员,没有强硬的保障措施,而我们的社区矫正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有很大的差距。(一)领导重视不够。部分领导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 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工作真正体现了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 理念,节约了司法成本,一个犯人在监狱服刑,国家每年要花费 2 万元以上,而在社区服刑大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最重要是 可以预防消极监狱后果,减少服刑人员及家属对社会的仇视,更 减少了犯人间的交叉感染,有的轻微犯走进监狱,不但没改造好, 他们在监狱里互相交流切磋,完全可能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出狱 后的多面手。部分领导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 对此项工作就不够重视和支持。(二)缺乏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保障。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只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不是法,最多算是一 级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就没有强制 的措施予以保障,就难以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三)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风险 性比较高的工作,需要有高素质的社区矫正人才,由于待遇差, 留不住人,很多大学生考进司法行政单位,只是以此为跳板,有 好单位就跳槽走了,有很多地方司法所只有一个人,都是低学历、 高年龄的老同志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时不是你去改造他,而是他在改造你,有时反而来要狭你,比如有的社区矫正人员耍赖说,你不给我解决低保或其他困难,我就去偷去抢,就要去重新 违法犯罪,以此来要狭我们司法所工作人员,人员少,队伍建设 滞后导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四)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短缺和无着落。由于社区矫正法没有 出台,自上而下的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得不 到落实,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工作经费很难保障,部分地区由于经 济条件差,加之领导又不重视,最终使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毫无着 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工作经费怎么开展工作。(五)群众的认同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宣传工作不到位,部 分群众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不理解,他们认为罪犯就 应该关在监狱服刑,不应放在社区服刑,害怕对社区造成不稳定, 认为没有安全感,从而导致部分群众不支持,不认同司法行政机 关的社区矫正工作,甚至还有抵触情绪。社区矫正工作采用的是开放型、更注重思想改造效果的改造 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具有多重 意义。一是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区矫 正工作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 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 施,让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接受和宽容他 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二是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许多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无法适应 新的社会环境,更缺乏谋生手段,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 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可在矫正期间 得到谋生技能的培训,这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 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三是实施社区矫正有利于为国家节约财政资 源。在社区服刑的每个犯人的经费支出,只相当于在监狱内服刑 的犯人经费支出的十分之一,极大地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 造的压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 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不断 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一)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只有把法律制定出来了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才有法律依据,才能理直气壮, 各级领导才会予以重视,才会从人、财、物方面给予强制的保障, 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必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二)政府应把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同等对待。在监狱服刑的 罪犯,政府每年一人要支付 2万元以上,政府就应该把社区矫正 与监狱矫正同等对待,包括经费划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都应 与监狱矫正一视同仁,特别是开展社区矫正接收、监管、宣告等 工作都是在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不能由一般公务员来执 行,应由警察来执行,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应是警察身份, 享受警察待遇,有了警察身份,才能对社区矫正人员有威慑力, 才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三)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强化司法行政人员防范风险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风险最大的一项工作,为了防范 风险,就必须从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管理、宣告等每个程序 都要严格规范执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制度,是一把双刃 剑,要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开展评估调查,从人员资格、程序、 笔录都要规范,该回避的还要回避。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规范 管理,做到每周一次电话,每月一次谈话记录、思想汇报、学习 教育、公益劳动都要有记载,对表现好的矫正对象、该奖励的就 奖励,对表现不好的矫正人员,该警告的就警告,该治安拘留就 治安拘留,该收监的就收监,有脱管、漏管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 和检察机关上报,切实履职尽责,防范自身风险。(四)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要大量利用报纸、广播 电视、网络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或领导干部 对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进一步了解知晓,积极争取让更 多的群众和干部了解、认同、参与、支持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 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既是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挑战,也给了司法 行政机关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有为才有位,只有通过全体司法 行政干部职工共同努力、共同拼搏,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干出成 绩,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让领导满意、群众满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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