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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示范文本GF-20XX-0202)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委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规模:_总投资:_二、协议中有关于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定义相同。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协议标准条件;本协议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协议注明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协议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协议一式_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签章)_监理人:(签章)_住所:_住所:_法定代表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账号:_账号:_邮编:_邮编:_电话:_ 电话:_本协议订立于:_年_月_日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工程。(2)“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全权责任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关于事宜订立协议当事人。(7)“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9)“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11)“月”是指依照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以下个月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组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合理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关于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协议业务关于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依照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负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对应酬劳。第十条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关于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该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要求时间内作出决定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该授予监理人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组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承包协议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订立协议中给予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2)提供与本工程关于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目。第十五条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协议专用条件约定设施,对监理人自备设施给予合理经济赔偿(赔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百分比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依照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其余人员,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款中给予明确。编辑推荐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 委托人_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以下: 工程名称: _ 工程地点: _ 工程规模: _ 总 投 资: _ 二、本协议中关于词语含义与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定义相同。 三、以下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协议标准条件; 本协议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协议注明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协议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协议一式_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 委托人:_(签章) 监理人:_(签章)住所: _ 住所:_法定代表人:_(签章) 法定代表人:_(签章)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 _ 账号:_邮编:_ 邮编:_电话:_ 电话:_本协议订立于:_年_月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工程。 (2)“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全权责任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关于事宜订立协议当事人。 (7)“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 (9)“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11)“月”是指依照翁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适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组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托人汇报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棋逢对手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正当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征得关于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协议业务关于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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