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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十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与道路有关工程的建议的公布、对该等建议的反对、进行该等工程和使用道路的权限、与工程及道路使用有关的权力、补偿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12. 估值日期及权益如根据本附表第II部第2栏,须以土地的价值、申索人对土地所拥有的权益的价值或以租金作为评定补偿的基准,则该价值或租金的评定日期,须为本附表第II部第1栏所述有关事情的发生日期,而有权提出申索的人,须为在该日期符合本附表第II部第3栏所作描述的人。13. 不可作双重补偿本条例的任何条文均不得使任何人得以(a)就他所没有蒙受的损失或没有招致的开支讨回补偿;或(b)讨回超过他所蒙受的损失或所招致的开支的补偿:但在根据本条例评定补偿时,不得考虑申索人根据保险单所讨回的任何款项。14. 政府可承担工作凡任何人根据本条例有权申索补偿,而该项补偿须以所招致的某项开支作为基准予以评定,则政府在向该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可进行有关作业,有关作业指若非由政府进行则该项开支的申索可就作业而提出者。(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第II部可申索补偿的事项评定补偿的基准可就其各自的损失申索补偿的人申索须送达局长的期限1.根据第13条收回土地。犹如该宗申索是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就根据该条例所收回的土地而提出一样。 (由1998年第29号第78条修订)假若该土地是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则会有权根据该条例就收回的土地申索补偿的人。 (由1998年第29号第78条修订)由收回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2. (a)根据第15条设定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或暂时占用的权利。(a) (i)如属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申索人在该土地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所减少的款额。(a)任何对该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a)由设定地役权或权利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ii)如属设定暂时占用的权利,申索人在被占用土地中所占权益在设定地役权期间内的公开市场租金的款额。(b)根据第15条设定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或暂时占用的权利而引致的骚扰。(b)骚扰补偿金。(b)与第2(a)项同。(b)与第2(a)项同。3. (a)因第13(3)条的实施而致一幅没有被收回的土地所享有的地役权在毗邻或相连土地收回时终绝。(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为补救或减轻地役权终绝的影响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以及在招致该等开支后申索人在没有被收回的土地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的任何减值。(a)任何对该没有被收回的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a)由毗邻或相连土地的收回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b)因该地役权终绝而引致的骚扰。(b)骚扰补偿金。(b)与第3(a)项同。(b)与第3(a)项同。4.因根据第17条某条道路或其部分被封闭或就某条道路或其部分而有的私人权利终绝、修改或受限制,以致任何土地的进入受不利影响。(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可能为补救或减轻该项封闭或终绝、修改或限制的影响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以及在招致该等开支后申索人在该土地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的任何减值。任何对该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由封闭或终绝、修改或限制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b)骚扰补偿金。5. (a)任何对政府前滨或海床所享有的私人权利根据第17条终绝、修改或受限制。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a)公平和合理地评定为该项权利的公开市场价值的款额,以及如申索人对相连或毗邻土地拥有可获补偿权益,则该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的任何减值。(a)该项私人权利所归属的任何人。(a)由终绝、修改或限制的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b)因该项终绝、修改或限制而引致的骚扰。(b)骚扰补偿金。(b)与第5(a)项同。(b)与第5(a)项同。6. (a)因工程而致土地或建筑物遭受物质上或结构上的损坏。(a)为修补损坏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以及为防止或减轻损坏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开支。(a)任何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a)由工程完成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b)由第6(a)项所述的结构上的损坏所引致的骚扰。(b)骚扰补偿金。(b)与第6(a)项同。(b)与第6(a)项同。7. (a)因行使第19条所载的任何权力而致任何土地或建筑物遭受物质上或结构上的损坏。(a)为修补损坏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以及为防止或减轻损坏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开支。(a)任何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a)由根据第19条进行的作业(即被指称引致损坏的作业)的完成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b)因行使第19条所载的任何权力而引致的骚扰。(b)骚扰补偿金。(b)与第7(a)项同。(b)与第7(a)项同。8. (a)根据第21条拆除任何在没有违反任何条例或政府租契下竖设和保存的物体或构筑物。 (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a)申索人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所拥有的权益的公开市场价值的任何减值;以及移走该物体或构筑物和修复建筑物上被拆除该物体或构筑物的部分而公平和合理地招致的开支。(a)任何对该土地或建筑物拥有可获补偿权益的人。(a)由拆除日期起计1年届满前。(b)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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