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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返还条件与范围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李颂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市农村也不例外。为此,我市法院每年都受理一些彩礼的返还纠纷。对于彩礼的返还条件与范围尚有一定的争议,对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实践发表一些看法。一、彩礼的返还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笔者认为彩礼的返还需要考量的条件有:1、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或解除婚约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4、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这里的生活困难,应该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二、彩礼的范围界定在彩礼的范围上,主要是区分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我市农村的结婚习俗,还存在(1)第一次男方到女方家里,或第一次女方到男方家里时,一方家长给未来女婿(媳妇)的见面礼;(2)女方在结婚前提出的结婚聘礼,通常被人们称作“红单”(上面列明了财物的数量);(3)婚礼前一天男方交付到女方的实物(现在也有折为现金的),通常被称作“担”。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未来公婆给未来儿媳的见面礼,由于该款数目相对比较大(经常是万元以上),女方往往以见面礼是对方父母所赠送的,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作为抗辩的理由。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肯定,我市农村有女方第一次在父母及媒人陪同下到男方见未来公婆,并奉茶改口称父母的习俗;其次应该认定未来公婆交付该笔见面礼完全是出于儿子与对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实际上这个奉茶、改称呼的做法足以证明这一点。所以,在发生彩礼返还纠纷时,对于这笔见面礼应该被认定为彩礼。另外,对于男女双方在逢年过节拜见对方家长所收受的见面礼,结婚前一天男方送到女方的财物或者折现,更多的是礼尚往来的成分,应该属于赠与的范畴,不应以彩礼对待。以上是笔者的个人观点,与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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